对无因管理行为的界定

2016-07-05 10:13:10邵彩红
大东方 2016年5期

邵彩红

摘 要:无因管理制度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无因管理制度将协调“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与“倡导人类互助”的道德原则作为其规范的基点,自罗马法以降,无因管理制度历经变革,但其实现社会和谐与法律公正之终极目标从未更改。因无因管理行为乃缘起管理人单方之事实行为,故而较其他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之制度设计更加偏重于对管理人行为的规制,既要提倡助人,又要防止损人,但何为助人又该怎样助人,何为损人又产生怎样后果,法律之评判尺度在此具有了更加重大的道德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无因管理;行为的界定;道德

一、无因管理行为的概述

1.无因管理行为的起源

古代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仅仅是内含无因管理制度的理念因子,近代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作为一项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古代罗马,却没有发达的家族制度。它不像中国,把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关系视为人生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相反,在古代罗马,个人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家族利益是次要的。家族的一切只不过是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如果和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家族也是可以牺牲的。

2.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德国以前的通说曾认为管理他人事务,虽非法律行为,但因以一定意思指向为必要,在性质上系属类似法律行为之行为,应类推适用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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