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事件看媒体越位与法律缺位师

2016-07-05 10:13维晨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5期
关键词:新闻策划

维晨

【摘 要】本文从价值论的角度论述了媒体热衷于策划的原理,并结合杨丽娟追星事件分析了法律的缺位以及媒体如何补位,最终对媒体在做策划时应注意的事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新闻策划;杨丽娟追星事件;法律缺位;媒体补位

在新闻选择中,受众往往以事实是否新鲜、重要作为先入为主的标准,事实新鲜容易激发受众的能动性,事实重要则容易引起较大的波动空间。实践中,受众往往对熟悉或感兴趣的人和事更加关心。但如果新闻工作者一味追求新闻传播效果,过于关注受众对于传者所传播的新闻信息的接受程度,则新闻传播就可能产生违背报道者动机的效果,产生社会负效应。伴随近年来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事件、“新闻官司”的日益增多,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彰显。

每天每个时刻世界各地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情,而新闻不可能涵盖其所有,它只能选取其中比较有新闻价值并且为读者所关注或能引起读者阅读兴趣的那一部分事实进行报道。从这里,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理解新闻地选择性。而说到选择性,就不能不把它与主观性相联系。新闻是选择的结果,如果把选择看成一种活动的话,其客体就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大量的事实,而主体则是媒体。媒体的新闻选择活动基本由记者和编辑来完成,那么由于每个人的学历背景,生活环境以及价值观念,所处利益地位等因素的不同,他们对新闻价值的判断也会出现差异,对新闻事实的选择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倾向,从而体现出来的是媒体作为选择主体的主观性。因此,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新闻是媒体对事实进行主观选择的结果。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媒体陷入了市场化与公益化的两难境地。要实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博得受众的青睐扩大受众面从而赢得更大的广告收益成了每个媒体新闻选择活动的目的,而新闻策划成了一个很好的载体,它既是新闻选择的结果,更能达到新闻选择的目的。在新闻策划过程中,媒体选择选题,选取事实并最终形成报道引起舆论的过程就是一个通过从事实中进行选择给选择后形成的报道赋予媒体的主观色彩,引导事物按照自己所期望的轨道发展,从而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关注度,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刊登《兰州女孩林娟苦追刘德华12年》一文,这是对杨丽娟的首次报道。次日,《兰州晨报》称此报道影响全国,吸引央视、东方卫视、《南方周末》等媒体前往兰州,并称将联合众报刊登杨父写给刘德华的请愿书。实际上,这本身就是一种炒作行为。追星的人很多,甚至比杨丽娟还疯狂者也不乏其人,但这纯属追星族的个人行为,与刘德华等明星其实并没有什么特殊关系。这个时候对杨丽娟一家不正常的追星行为(家长卖房子、卖肾,数次赴北京、香港追星)民政部门、妇联等应该去引导他们,告诉他们这样做是不理智的,而政府缺少了这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不该插手的媒体却补了位,致使杨丽娟被当成了一个怪物展现在了大家面前。尽管杨丽娟一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羞辱,但作为媒体的从业人员,头脑应该是很清醒的,这件事情是否应该进入公共视野他们是很清楚的。但他们仍然报道了,并且还要刊登杨父写给刘德华的请愿书,将杨丽娟的个人行为与刘德华扯上了关系。走到这一步媒体已经开始了恶意炒作。但因为符合杨丽娟一家的意愿,他们不追究,法律无法插手。

2006年3月2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星迷”林娟值得如此关注吗》,文中说:“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应该承担起扶危济贫的社会责任…如那些矿难家属和追薪民工等。”但是,这一声音很快被淹没了。恶炒进一步发展,媒体不负责任的说话,不负责任的做事,而唯一清醒的声音得不到重视,媒体处于疯狂状态。刘德华保持沉默,杨丽娟一家在媒体高涨的热情中被推到了骑虎难下的境地。

2007年3月26日,杨父跳海自杀。与此同时,《北京青年报》于4月4日刊发《疯狂粉丝事件幕后推手:媒体追逐和外力介入》,东方网刊发《“超粉”杨丽娟事件反思“媒体效应”谁负责》,《新快报》于4月10日刊发《谁在导演刘德华粉丝门悲剧》,媒体普遍开始反思;但是反思仅限于就事论事,谈论明星与粉丝间的关系,并没有从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上反思。而因为这一切都掩藏在了媒体的社会公共事业的角色中,法律仍对媒体的出位无能为力,而这时媒体再一次补位,不痛不痒的反思过后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谁能保证下一次再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媒体不会再次掀起新一轮的炒作?

法律的缺位给了媒体可乘之机,而媒体钻了空子的同时也伤害到了自己,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就是其表现之一。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媒体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认清自己的存在的目的和责任,始终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莫要再在炒作声中迷失自己,只顾眼前利益,不看大局,最终与社会无利,与他人无利,与己也无利。

就具体媒体而言,广播新闻以快取胜,但不一定细致准确;电视新闻以生动取胜,但时空局限性很大,有些镜头拍不到,过去了的镜头又不能补拍(否则就不真实);报刊新闻以准确、全而取胜,但受制作传播周期的制约。选择性的利与弊

诸多因素在新闻制作的各个环节影响着媒体对新闻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没有选择就没有新闻,有了选择才有了新闻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选择性对于新闻之重要。然而某些新闻报道的不真或不完全真也由新闻的选择而起,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而如今的新闻已不等于真实,或者说新闻从来就没有完全真过,从一开始新闻的选择控制在人的手中,就已成为了工具,实质上新闻的异化是人的异化的延伸。

大众媒体从自身的利益诉求出发,千方百计争夺有限的注意力资源,是导致 “垃圾信息”泛滥的主要根源。面对与日俱增的媒介信息,媒体和受众仍以原有的方式和有限的知识处理建构信息。信息总量的剧增和解构能力停滞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媒体对新闻价值的选择存在偏差。

首先,高度娱乐化。一些纸质媒体、电视媒体纷纷走上 “社会新闻娱乐化,娱乐新闻无聊化”之路。把新闻变轻松无疑是社会的重大进步,也是新闻贴近百姓的客观需要。但是,当这种趋势不加控制之时,往往就走向它的极端,从强调人情味、趣味性,到强调煽情性和感官刺激,甚至耸人听闻,制造假新闻,以无聊曲折离奇吸引受众。集中表现为:在犯罪案件报道中充分 “发挥”想象力、浓墨描绘犯罪细节是一些媒体的惯用伎俩;对一些政治题材,媒体也能巧妙地寻找视角,挖掘另类 “快感”等。文体新闻更是娱乐倾向高度八卦化的重灾区。

其次,扭曲社会真实环境。在现代社会,在个人内心与客观现实之间,已经不可避免地插入了一个 “媒介真实”,媒体就像一个放大镜,把丑恶的现象不断放大,而社会的另一面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它不断地影响、限定和修改着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大众传播中的很多新闻资讯正是通过媒介真实渗透和影响了我们的个人意识,对社会真实环境的感受发生扭曲。

再次,滥用媒体权力。个别媒体为了迎合一部分受众的口味而损害另一部分受众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媒体的信誉与前途作赌注。一些时候,个别媒体是在制造事件而非传播事件,甚至国内每年不得不 “评选”出媒体年度 “十大假新闻”。当大众传播把商业化作为其原则基础之一,媒介把受众看作是一个能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的收视率、发行量的因素时,面向受众几乎成了面向市场、面向经济效益的代名词,传播道德、新闻真实性有时显得苍白无力。职业传播者在传播信息之前要先对信息进行市场估价,甚至根据市场需求 “制造”有市场价值的信息。问题是一旦信息被当作一种纯粹的商品制造出来时,这种信息就完全丧失了它的原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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