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义
我国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做法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作为部落联盟首领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级别调整。
西周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述职者,述所职也”,与现在的官员向上级汇报工作类似,但具体做法史书中几乎没有记载。虽然西周对诸侯等官吏的考核很难称得上制度化,但可看成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的开始。
春秋战国以后,考绩实施得比较好的是秦国。秦在地方各郡县设置计官,负责地方的上计,此外,还有尉计苑计等其他计官,分工主管不同的部门。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
唐朝经济社会的发展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高峰,政治制度也较前朝完善。从《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一书来看,唐代的官吏是按三等九级来进行考核的。一等“上上”,就是按职设目达到“最”者,加上四善俱全,就评为“上上”了。末等是“下下”,就是那些“居官谄诈,贪浊有状”者,它与“爱憎任情,处断乖理的”的“下上”以及“背公向私,职事废闻”的“下中”同列下等三级,处罚措施依次是革职降级、听候监察部门查处、移交司法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