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送重金首饰,是彩礼吗

2016-07-07 11:49
伴侣 2016年7期
关键词:阿梅彩礼财物

问:

我朋友袁旭与周欣欣结婚不久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时间长了,见和好无望,袁旭背着周欣欣开始在外面找对象,以便有合适的人选后再与周欣欣离婚。不久,经朋友介绍袁旭于去年9月与阿梅相识,年轻美丽又性格开朗、善解人意的阿梅让袁旭非常满意,为表真心,袁旭为阿梅选购了一套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当着朋友的面正式向阿梅求婚,并明确表示这套金首饰是送给阿梅的彩礼。然而,当袁旭向妻子提出离婚时却遭到了拒绝。而阿梅得知袁旭结过婚,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一怒之下与袁旭分手。袁旭经努力挽救无望后,提出分手可以,但必须退还那套价值3万元的彩礼。阿梅认为,袁旭送给自己金首饰时并未离婚,所以不能算是彩礼,而是袁旭对她的赠予。更何况袁旭欺骗了自己,该赠予物也算作是对自己的补偿。请问:这套金首饰究竟算彩礼,还是算普通的赠予呢?

答: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是彩礼,婚恋不成应退还,若是赠予,已经交付的原则上是不退还的。

本案袁旭送给阿梅的金首饰不具有彩礼性质。虽然送时袁旭明确表示是给阿梅的彩礼,但按照传统风俗,送彩礼人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为了结婚,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送只能算是普通赠予。因此,在送彩礼时,男女双方都应当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男女双方均没有配偶,均达到结婚的年龄等。而本案袁旭系有妇之夫,根本不具备和阿梅结婚的条件,也就是说他送给阿梅的黄金首饰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算是普通赠予。按常理理应退还,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袁旭隐瞒已婚身份,他和周欣欣还没离婚,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阿梅财物,这种赠予损害了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因此,阿梅应返还整套黄金首饰给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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