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明
【摘 要】所有权保留是物权法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本文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体例入手,分析我国现行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指出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以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附停止条件;担保;取回权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基础构造学说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基础构造,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其一是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保留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该合同本身是没有附任何条件的,但允许部分或者全部价款迟延支付,并在全部价款得到清偿前,卖方才有负担移转合同标的所有权的义务。这属于典型的合同履行上的问题。该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并不仅仅为一个合同分阶段履行的问题,同时还有物权法的基础。虽然买卖标的物在债法角度上合同无条件成立,双方之间也达成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但该物权移转是附停止条件的,即这种合意是以合同价金的完全支付为条件。不过,不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保留都扮演这担保的角色。其二是所有权的移转与担保权益的产生。此中立法例认为,所有权保留使得出卖人在标的物上仅取得一项担保权益其并不影响所有权的移转。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出卖人在货物已经发运或者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其效力上只相当于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