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困境研究

2016-07-11 23:18龚亮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信托困境

龚亮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收益权信托有了迅速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托行业的发展,我国法律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实行有了明确的规定。现在股权收益权信托受到了各方面的的青睐,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就显现出来,信托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主要讨论股权收益权信托遇到的困境,为将来股权收益权信托更好地发展埋下伏笔。

关键词:股权收益权信托;困境;信托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股权收益权信托主要的关键角色包括委托人、融资方和信托公司,三者之间的联系使得股权收益权信托行业从起步并逐渐飞速前行。股权收益权信托的飞速发展使得运行的弊端越来越暴露,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着理论和现实中的困境。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遵循法律明文才能使股权收益公平、公正的分配。所以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困境的解决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加强。接下来主要从两大方面了解一下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上的困境

1.信托财产是否包含股权收益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富余财产越来越多,因此理财便成了人们追求的目标,其中信托也是理财之一。信托实行最重要的就是信托财产的运用。理论上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但在信托实行中,股权收益权是用委托人付的信托资金购买产生的其他信托财产,因此,股权收益权是否应该是信托财产,是否归委托人所有,在这方面法律上没有确切的规定。

2.信托公司逐渐变成信托实行过程中的“中介”

传统的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对信托资金进行自主管理,然后取得收益,享有股权收益权。随诊信托行业的发展,融资方的作用变的至关重要。信托公司把信托资金转让给融资方,股权收益权一并转让给融资方,让其管理信托资金,然后融资方利用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存储期间对其进行应用和管理,获得的收益由信托公司给委托人。显而易见,信托公司的作用就相当于“中介公司”,失去了信托资金的自主管理权。信托资金的周转过程参与的人越多,其中的责任分化的就不清楚,融资方不会真正把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向,管理方式如实的讲述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就根本不可能把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将给委托人。那委托人怎么可能安心地把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呢。因此委托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二、现实中的困境

1.委托人成了名义上的股东

委托人把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把资金转让给融资方,在多次转换的情况下,谁才是信托资金的真正的股东变得模糊。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委托人享有股权,而信托公司具有股权收益权,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信托公司不能实行表决权、发言权和询问知情权等,融资方可以对信托资金管理和使用,说到底信托公司和融资方,谁才是公司股东,又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现实生活中,融资方想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以便更好的掌控公司,所以一部分人想让融资方作为公司股东。融资方作为公司股东时,可以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方法融资的同时,其公司股东名册不会有改变,其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融资方才有更多的权利去继续管理和控制公司。从信托公司的角度出发,信托公司也应该作为公司股东。前面已经提到,在股权的产生中,股权投资必须承受巨大的风险,可能一夜暴富,也可能一夜倾城,而其中股权收益权是股权的核心,信托公司的目标就是享有股权收益权并获得盈利。公司股东还享有表决权、选择权、发言权等其他除股权收益权之外的权利,如果与股权收益权分开,将会产生很多权利风险。由此可见,某些信托的运行仍在做“擦边球”的行为。

2.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问题

股权收益权是要承担风险的投资,因此是有期限的,在信托期满时,为保障委托人利益,托公司会与融资方签署《股权收益回购协议》并且执行强制公证,此协议公证的目的是想在法律方面保障信托公司能顺利回购。尽管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但是规定中的一些条文对某些方面的阐述并不明确,回购协议的强制公证仍然漏洞百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在解释中可以有两种关系存在,这两种关系就产生了两种合同,即“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在合同的本身性质问题和执行问题中都存在较大争议。

3.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的产生

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信托资金会经过“多手”轮转,难免发生“财产主人”模糊的情况,因此信托财产公示显得尤为重要。财产的公示也保障了收益人的利益,不得任何人侵犯。虽然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至关重要,但是我国并没有严格的公示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提出信托的建立一定要进行公示,没有具体的可实行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在此强调,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尽快解决。

三、总结

我国股权收益权信托还存在许多的难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关键,才能保证股权收益权信托正常、公证的运行,保障受益人、委托人、信托公司等的利益不受侵犯。在股权收益权信托运行中,除法律缺陷风险外,还有融资方或公司的信誉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以及不可预计的市场变化的风险,更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这些风险都会导致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差错,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最终影响的还是人民大众。所以股权收益权信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才是硬道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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