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慈善法,开辟中华慈善总会发展的新局面
——关于贯彻慈善法在中华慈善总会全体会上的讲话

2016-07-13 07:02李本公
慈善 2016年3期
关键词:捐赠人中华慈善总会总会

● 李本公



认真学习慈善法,开辟中华慈善总会发展的新局面
——关于贯彻慈善法在中华慈善总会全体会上的讲话

● 李本公

同志们:

从3月16日慈善法出台至今已有近一个月时间,近一个月来围绕慈善法,各方面纷纷发声,我们也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发表了总会的见解。与此同时,大家也在根据总会的要求认真学习,对慈善法的基本内容有了越来越深的认识。下一步需要在此基础上,进入深层次的研读和结合工作实际的贯彻阶段。慈善法内容很丰富,需要大家群策群力深入领会。下面我根据初步学习的体会,从两个方面谈谈如何认识慈善法和如何贯彻慈善法,作为抛砖引玉,以期引来大家更深刻的思考。

一、慈善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正能量和主流思想确定下来,建立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法律主体框架。

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围绕慈善事业的理论、舆论非常活跃,也非常混乱。一些民粹思想、西方民主思想、偏激思想甚至极端思想充斥舆论场,谁的观点越极端越激烈越能抓眼球,越能得到一些舆论的追捧。一时间雷人雷语频频出现,有的还似乎要以引领慈善舆论的领袖自居,而主流声音和正能量却被边缘化甚至被视为异端。这种极不正常的舆论环境,不可能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鉴于此,国务院曾于2014年年底颁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理解其本意是在慈善法出台前的这段时间,扭转一下这种混乱状况,但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看,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这个初衷远没达到。而伴随着慈善法的立法进程,各种异样的声音更加响亮,通过立法要达到的诉求也越来越多。诸如要求公募权完全放开;取消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划分;取消公募资格的认定;取消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70%的限制;提高公募基金会管理费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甚至取消这种比例完全由市场决定;提高企业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比例等等。

从这次正式出台的慈善法看,对于以上诉求原则上未予采纳,只是在个别规定上做了些调整。例如,对于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在坚持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70%的同时,加一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对于公募基金会管理费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在仍坚持不得高于10%的同时,开了两个小口子:一是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二是明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对于企业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比例,在仍坚持12%的同时,加了一句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计税时扣除。尤其是针对一些人打着去行政化的旗号宣扬去政府化的倾向,慈善法在总则中除重申开展慈善活动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外,特别强调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以说,正式通过的慈善法使一些人受挫。从这几天的舆情看,在大多数表示称赞的同时,一些人在原则肯定几句后仍在说三道四、牢骚满腹。因此我在这次接受记者采访时,有意识地在两处作了强调:一处是在谈到慈善主体时,讲慈善法对慈善活动主体的界定,打破了前一时期有声音称只有什么人或是什么组织的慈善才是“真正慈善”的狭隘观念;一处是在谈到慈善内涵时,讲慈善法对慈善内涵的界定,纠正了前一时期社会上有声音所称的扶贫和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能、慈善组织如果把募集来的款物用于扶贫和社会救助就等于填补了政府在这方面投资的不足、不是真正的慈善等错误观点。但我看一些人的观念很难改变,然而毕竟已没了先前的狂妄、霸气,无非发发牢骚而已。现在慈善法已正式出台实施,对于那些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已没有再讨论的余地,唯有如何依法执行了。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大大有利于我们慈善总会和全国慈善会系统的直把我们作为慈善组织的代表,邀我们参与了立法的具体过程。对我们提出的一系列修改意见,认真听取并大部采纳。例如,初稿中曾有慈善组织重大投资方案应经理事会2/3以上同意,我们提出这项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做到,总会100万以上的项目很多,而开一次理事会又很难,如按此规定来决策,则不少大项目会因不能及时决策而流失。起草领导小组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第二稿中就做了修改。这次出台的慈善法的最终表述是“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就便于执行了,因为并没说是最高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理事会),而只是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我们总会日常的决策机构就是会长办公会。再如初稿中曾有捐赠人、受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我们提出,如果法律中有这一条的话,有可能相当多的受赠人都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等信息,那么我们怎么向捐赠人、向社会公示?对我们的意见在第二稿中也做了修改,这次出台的慈善法中这一条只保留了“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而取消了受赠人。还有一些就不一一列举。说这些的意思是,慈善法起草过程中基本采纳了我们在实践中感到不可行的内容的修改意见,对于我们来说慈善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我们现行做法没有太大的矛盾,我们执行慈善法没有障碍。

二、中华慈善总会要忠于法律,认真学法执法,做依法开展慈善的模范。

虽然说我们执行慈善法没有障碍,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需要我们结合总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又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

当前在以下几个问题上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1.积极拓宽眼界,扩大慈善内涵。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慈善、什么是公益,慈善是公益的一部分还是慈善公益是一码事?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而且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我们总会章程的业务范围,也是按照对慈善的传统理解设定的。在实践中,对于捐赠方在诸如环境保护、绿化、教育文化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意向,也总是感到犹犹豫豫,即使斗胆做了也是感到不踏实,尽量低调进行以避免被炒作。

慈善法出台后我看了看界定的慈善活动,除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助医等内容外,把《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内容全部纳入其中,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没封口,还明确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我理解,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看,慈善基本可以和公益等同起来。慈善法对慈善内涵这样开放性、广泛包容的界定,为我们扩大业务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解放思想,积极跟进,不再纠结于慈善和公益的概念考虑,而大胆开拓,加快发展。

此外,使我大开眼界的是,从来没有被列为慈善内容、连《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也没包括的“优抚”,这次在慈善法中也包括进来。大家知道,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优待和对烈属、伤残军人等的抚恤,是国家职责。这次正式纳入慈善内容,我理解可能是通过反法西斯战争和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通过对军队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重要作用的社会共识,在履行国家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大全社会对困难优抚对象的帮扶。我们总会有对困难军人家属的救助项目,但因为考虑到政治敏感性强而低调进行,现在我看根据慈善法的新界定可以堂堂正正得大力开展了。

2.把对慈善信托的研究和试行列为重要日程。慈善信托是慈善法中一个很大的亮点,慈善法一共才12章,就拿出整整1章7条来讲这个问题,由此可预见慈善信托很可能会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的新增长点。慈善信托对我们来说完全陌生,需要从头学起。首先要反复研究慈善法中的这7条规定。其次要认真学习国家的《信托法》,并认真研究这7条规定和慈善法中其他规定的关系,因为慈善法的这一章明确了“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慈善信托有很大的法律外延空间,必须全面把握。其三要积极参加民政部即将举办的慈善信托业务培训。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寻找机遇大胆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在实践中探索,逐渐熟练,以便抓住这个新的发展机遇,开拓我们的新领域。

3.积极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对象群体。慈善法实施后,除了会有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把我们作为受托人开展合作外,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的规定,会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来总会联系合作事宜。

对此,我们首先要持积极态度,热情接待洽谈。只要是合法、正规、出于慈善目的的组织以及有资源、有能力、有慈善意愿的个人,我们都非常愿意与他们合作,既可以帮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其慈善理念,又增强了我们开展公开募捐的力量。

其次也要持慎重态度。对于组织的资质、信誉、目的等,要进行认真考察;对合作方案要精心设计。对于个人,可能就更复杂一些,考察的就要更细。同时,无论是组织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加强在合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把控。

我们总会现有的一些专项基金,属于非公募性质,绝不能开展公开募捐,但有的专项基金实际上已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开展了非公开募集。过去对此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以纳入“定向募捐”的范围,“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但一定要遵守慈善法对“定向募捐”的有关规定。对此,由财务部牵头,与各有专项基金的部门一起研究财务手续。

4.高度重视项目协议的起草、推敲和审议。慈善法中屡屡强调“协议”,例如开展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全部或部分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在活动前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有要求的要签订协议;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等等。应当看到,随着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协议的重要地位与总会章程一样越来越突出。它在很多方面成了判定你的慈善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成了你应不应该享受超出法律限定权利的法律依据(如超出10%提取管理费);成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在起诉或应诉中决定你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法律证据。也就是说协议的每项条款都可能会在关键时刻起法律条文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是法律赋予的。

因此,我们要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来看待各项协议。根据我们这么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对照慈善法的明确规定,对目前各项目的协议来一次回头看,即使是多年延续下来的传统项目协议也要重新捋一遍。在项目宗旨、运作方式、权责分割、管理费用、免责条款、善后事宜等协议要点方面逐一推敲。其中涉及法规、财务的,要主动与办公厅、财务部共同研究,从送审前的第一道关就严格把好、不留隐患。要逐步使总会的项目协议形成一个基本模式和范本,以作为各项目起草协议的基础。这项工作请办公厅协调各项目部门和财务部开始着手进行。

5.努力使慈善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在中华慈善总会落地。在认真贯彻慈善法的宗旨、原则、大政的前提下,对其中的具体规定、要求也要逐一落实和严格遵守,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信息公开如何,是决定一个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度的生命线。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也制定了信息公开的规定,但现在用慈善法的要求来衡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慈善法除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程、时限一一开列外,还对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等活动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具体的、分阶段的要求,这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新闻办要依据法律要求,结合总会实际情况,对总会现在的信息公开规定做出修改,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慈善法明确,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也熟练于接收货币、物资等有形资产,而对于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接收还没这方面的经验、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虽然有关部门可能还要制定相关细则和办法,但我们不能等。从现在起就要介入这些领域,着手学习与知识产权、股权、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模拟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可考虑在原有基础上予以调整和修订,开展一些相关讲座,为贯彻慈善法提供知识支撑。

此外,慈善法提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我们现在的“慈善文化进校园”项目应加大力度,乘势跟进。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这就需要新闻办牵头,与财务部和项目执行部门共同研究预案和执行程序,以统一口径和规程,方便捐赠人查询和复制。

办公厅要按照慈善法规定,建立对志愿者的实名登记以及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制度;各项目办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一定要注意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

慈善法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政府应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非常重要,有利于避免大灾来后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我们应据此完善总会与部里的协调沟通程序。

总之,学习贯彻慈善法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把慈善法学习好贯彻好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起好步。我们盼望已久的慈善法终于出台了,慈善事业终于进入了一个依法治理的健康发展时期。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学以致用,开辟中华慈善总会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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