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歌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平衡的技术: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探析
——兼论《公司法》第22条的完善
肖晓歌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滥诉、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不够、自力救济的沉默及诉讼引导缺失等问题。从限制起诉主体范围、改革诉讼担保制度、完善公司决议诉讼类型、创新瑕疵治愈制度等方面着手完善该制度,以期实现其价值平衡功能,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并兼顾公平,从而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健康运行。
[关键词]《公司法》第22条;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瑕疵治愈;双向平衡
公司法一直被视为私人秩序的魔幻堡垒[1]。然而,时移事易,在法律应当关注公共利益及公众福祉的社会化思潮影响下,公司法正被众多力量干预而淡化其纯粹私人性。这种干预有其正当性,因为股东(常为大股东)屡屡利用控制地位制定决议内容或者决议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瑕疵公司决议[2],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常为中小股东)应当得到救济。2005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第22条规定了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近几年来,对公司决议提起诉讼俨然已经成为少数派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常用武器。但在此类诉讼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同时,因立法不周延而导致的争议也日益凸显,案件数量的不合理膨胀对公司自治与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害尤为让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