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我国的缔约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阻碍了新时期我国缔约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期更好地保护所涉主体的利益和促进国家的发展与稳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特别行政区 条约 国际组织
作者简介:徐雏,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我国的对外缔约工作做出了不可多得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缔约工作的不断发展,只有短短21个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足之处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集中规定了程序性事项。顾名思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是一项针对缔结条约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其并未涉及的条约的效力、适用、解释和实施等实体性内容。在我国加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后,已经由该公约进行了规制。但是“其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是关于缔结条约的机关及其权限的,实际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名义上是程序法,但还是涉及了少量实体法的东西,却在实体法层面又不完善,还需要借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内容,这就增加了在实践中探寻法律依据的途径和麻烦,不如直接进行相关内容的整合与完善,使其成为实体与程序兼备的完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