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性质

2016-07-13 15:43:48王丽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分期付款消费提供的一种险种,现行法律对其并未有直接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性质认定不一,同时,实践中其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关系应如何处理,各地法院裁判体现了不同结果,本文就保证保险合同性质以及其与《合作协议》如何适用进行讨论,期以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 保证保险合同 保险 担保 合作协议

作者简介:王丽君,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7-02

保证保险合同在我国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银行推出按揭贷款购房、分期付款购车等业务后,为保证银行能够收回贷款而推出的保险形式。随着贷款消费趋势的发展,保证保险合同适用范围逐渐发展扩大。其适用范围扩大的同时,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引起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的注意,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应当如何定性。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其判决及对各省高院的答复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1565号判决书中认为,保证保险虽然为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个险种,但其实质是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因此,在该案中为债务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其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为,在相关合同、保险中,保险人未作出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时,该合同应为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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