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①

2016-07-14 13:17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林珊珊
中国商论 2016年10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林珊珊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①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林珊珊

摘 要:随着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重要的财务任务之一。如何合法正确地纳税、合理地调整纳税项目,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界和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的实践过程中,往往顾此失彼,企业的总体税负不仅得不到降低,而且还可能因为财务人员不全面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基于上述情况,本文从企业双重身份出发,分析并找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联结点,着重从工资薪金方面,制定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方案,对于企业如何合理地实现企业税负和个人税负整体下降,取得双赢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协同筹划

1 相关概念

1.1所得税的概念

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参加劳动经营企业,对各种项目投资等途径来得到的资金的一种税种。这种税是众多税种中和广大企业和个人关系最密切的,它的征收标准决定着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纳税的时候要承担的负担的大小,也就是说,标准的设定会直接决定每个人纳税的税额,税额越大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负担也就越大。

1.2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它和偷税、逃税是有区别的。

本文研究的主体是企业,因为企业同时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双重身份。可以把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看作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成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纳的目标就是将上述两者之和最小化。企业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税负最低的方案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择优取舍。

2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的必要性

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是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企业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在不增加企业自身用工成本的基础上,能够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势必会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从员工个人角度来看,员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员工并不关心他们的税前收入和所缴纳税额的多少,他们只关心自己每个月能够从单位得到多少实际可支配的收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将会降低员工个人的纳税金额,减少员工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金额,尽可能地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最大化。

同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员工的纳税意识。为了合理避税,企业和员工会主动研究财税政策及相关税收法规,从而增强企业和员工的纳税意识、提高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可以预防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分析

个人所得收入中与企业最为密切相关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分析中,本文着重分析怎么通过降低企业薪酬成本来实现两税的协同筹划。以下笔者就降低企业薪酬成本的两税协同筹划介绍几种比较可行的方法。

3.1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我国个人工资收入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员工工资收入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的时候要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均衡发放,不能大起大落,以免增加员工的税收负担。特别是对于一些采取销售提成工资制的企业来讲,员工每月的销售额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这将导致员工当年整体税负增加。这些企业要想降低提成制工资的税负,可以根据历年销售人员年度薪酬及奖金总额情况设定一个年度薪酬预期金额,然后均衡分到月度薪酬内,以降低员工的税负。员工的税负降低了,那么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降低,在企业所得税额不变的情况下,两税总体税负将会降低。

3.2最大限度地发挥“五险一金”的税前可抵扣作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上述规定中可见,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福利费用均给予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项基本福利税收政策,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将员工的收入部分转移到基本福利中去。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且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目标。

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对企业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有硬性规定,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没有强制要求,使得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到80%。这也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留下了空间。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最高限额各地存在差异。比如,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规定,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目前的问题是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缴纳比例比较低,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税前可抵扣的规定,为企业和员工节税。希望上述企业在设计基本福利制度时,能够结合自身和员工的实际承受能力,将员工的收入部分转移到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中去,充分利用基本福利税收政策,为企业和员工降低税负。

3.3充分利用企业年金的税收新政策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在2013年12月企业年金新政出台之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013年12月,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该通知指出,企业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达到退休年龄,员工领取企业年金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现在通过一个小案例来比较一下新旧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例:企业员工王某每月工资10000元,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500元,个人缴费150元,并且假设企业和个人交付比例都在规定范围内。按旧政策: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745(元),企业缴费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500×3%-0=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45+15=760(元)。按新政策: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50-3500)×20%-555=715(元),企业缴费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15+0=715(元)。可见,企业年金新政延缓了个税缴纳的时间,并且增加了可扣除项目,在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基础上减轻了员工的税负,达到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筹划的效果。因此,有条件的企业要重视企业年金在纳税筹划中的作用。特别是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要利用好企业年金税收新政策,重新计算企业年金福利支出成本,并且对个人缴纳部分未达上限额度的员工给予政策辅导,尽量提高个人缴纳比例,享受政策红利。

3.4巧妙运用各项补助、补贴、津贴

按照相关规定,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除了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五险一金”外,还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也就是说上述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员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就越小。而上述各项扣除项目也正是企业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上述各项费用支出金额越大,那么,企业要缴纳的所得税额越小,从而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当然,上述结论成立的前提是各项补助、补贴、津贴发放金额大小、发放形式(货币或者实物)均要符合税法的规定。比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照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货币形式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只能在规定金额比例范围内才能免税,不是发放的越多越好。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发放的形式。比如以开通免费班车形式来代替货币交通补贴。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员工因超额交通补贴需要纳税的金额;另一方面,班车运行的相关支出特别是折旧费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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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院级一般课题(WZY2014021)。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a)-1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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