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转售业务的引入对垃圾短信治理的影响和方案研究

2016-07-20 05:37张琳张艋刘佳张宏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80
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 2016年4期

张琳,张艋,刘佳,张宏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



移动转售业务的引入对垃圾短信治理的影响和方案研究

张琳,张艋,刘佳,张宏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

摘 要本文对移动转售业务引入后对基础电信企业垃圾短信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基于现网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移动转售业务垃圾短信治理方案并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转售业务;垃圾短信治理;虚拟运营商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工信部相关文件的陆续出台,移动转售业务在中国进入了试点阶段,众多的民营企业获得了MVNO(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虚拟运营商)的牌照并开始了业务试点。

移动转售业务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转售业务在国外已经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在国内的落地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

移动转售业务的诞生在满足用户新的需求的同时,对基础电信企业各方面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了满足转售业务的正常开展,需要基础电信企业从众多方面配合进行网络改造或者能力提供。本文首先对转售业务的开展模式进行研究,并对转售业务现有垃圾短信治理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提出了转售业务的垃圾短信治理方案。

1 转售业务开展模式

所谓转售企业,也称虚拟运营商,顾名思义并不是真正的运营商,其业务的开展是要依托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在国际市场上,按照拥有的零售业务和网络元素划分,存在几种类型的MVNO(瘦、薄、厚)。

(1)Thick MVNO:参与程度最深,除了基础运营商 MNO提供无线网络和部分核心网络外,其它部分都是MVNO自己运营。一些没有移动牌照的电信运营商为了进入移动市场,或者进入某一新的地区市场,常常会用此种模式。

(2)Thin MVNO:参与程度适中,会控制与客户有关的市场营销、渠道销售、客户服务和业务打包定价等环节,并会部分参与SIM卡号管理、计费和CRM等环节。

(3)Skinny MVNO:参与程度最浅的一种MVNO。主要只提供品牌、渠道和客服以及部分的营销和基本定价服务,更像是一个高级的包装了自己品牌的卡号代理商。其它价值链环节仍然是由MNO来提供的。

对于国内的情况来说,在工信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的分工界面如图1所示。

图1 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示意图

依据试点方案的要求,现阶段中国的转售企业都没有基础网络设施,依据其在转售业务中的参与程度,普遍属于Thin MVNO或者Skinny MVNO。对于转售企业的用户来说,转售企业作为客户服务第一界面为用户提供服务,在提供业务的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在2014年10月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近年来基础电信企业在垃圾短信的治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转售业务引入后,对于转售企业的用户如何进行垃圾短信的治理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

2 转售业务对现有垃圾短信治理的影响

在基础电信企业现有的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中,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分为网内和网外,对于不同的发送者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转售业务引入之后,垃圾短信发送的场景变的复杂,涉及转售企业用户的垃圾短信处理场景将有如下几种,如图2所示。

对于图2中的6种场景,除去场景A为现有的互联互通短信可沿用对于网外用户的处理方式外,其余几种场景均将影响现网的垃圾短信治理流程。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与基础电信企业签约的转售企业在本网的用户,其发送垃圾短信的来源属于网内,但就归属来说却为“网外”。

(2)同一个转售企业可能与多家基础电信企业签约,该转售企业用户之间发送的垃圾短信就逻辑而言属于“网内”,但对基础电信企业而言却可能是“网外”。

(3)对于转售企业用户发送垃圾短信的处理,可能会造成与网外(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用户不同的结果。

(4)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对于垃圾短信的定义会有不同,尤其是在商业广告方面,转售企业为了其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存在不同的需求。

对于转售企业用户发送的垃圾短信如何进行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转售企业用户发送垃圾短信的责任归属为谁,基础电信运营商是否有责任进行管理。

(2)转售企业是否有能力自行进行垃圾短信治理。

(3)在对转售企业用户发送的垃圾短信治理过程中,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分工应该如何界定。

对于问题1,对于发送方为转售企业用户的垃圾短信,其责任方应为转售企业,但对于所签约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实际的短信发送方仍属于内网,对于接收方为内网普通用户的场景,基础电信运营商可以进行管理,但对于接收方为本网转售企业或者外网的场景,需要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商进行协商解决。

图2 转售业务引入后垃圾短信发送场景

对于问题2,现阶段由于转售企业不具有核心网络,对于垃圾短信的监控涉及到短信中心,对于用户的处理又涉及到其它业务支撑系统的网元。无论转售企业是否自建垃圾短信治理系统,其都需要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进行配合。

对于问题3,转售企业面向其最终用户,对于用户投诉都应由其进行处理,对于监控策略的设置、用户处理的方式需要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协商明确。

由于转售企业可采用灵活的定价策略,为了吸引用户,其可能采用比基础电信运营商更低的短信资费,容易造成垃圾短信发送者更多的转投向转售企业。为了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基础电信企业需尽可能提供条件以便转售企业对其用户发送的垃圾短信进行治理。

3 转售业务垃圾短信治理方案

对于转售业务引入的垃圾短信治理,依据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参与度、处理流程的不同,可分为多种不同的治理方案,本文将对各种方案进行分析。

3.1 完全由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治理

由于转售企业不具备核心网络,建设自有的垃圾短信治理平台可能存在困难,可以委托由基础电信企业代为进行垃圾短信监控和处理。

在此种方案中,对于基础电信企业而言,需要与转售企业协商具体的监控和处置策略,可将与之签约的转售企业在本网内的用户发送的垃圾短信进行全量监控,疑似结果送交人工审核判定,对于判定确为垃圾短信的用户进行加黑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送交转售企业。

对于转售企业而言,需要对策略进行详细的规划,对基础电信企业的处置结果,转售企业仍需进一步处理(如确定是否从业务支撑系统关停违规用户)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基础电信企业。同时,转售企业需负责处理相关的用户投诉。

在此种方案中,不涉及技术方面的建设与改造,更多的是管理和人员方面的投入,转售企业的参与度较低,基础电信企业承担了更多的责任,需要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协商。

3.2 依托基础电信企业的平台治理

基础电信企业前期已经在垃圾短信治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建立了垃圾短信治理平台,前一种方案对于基础电信企业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本方案依托基础电信企业现有的平台进行治理,但具体的策略配置、人工审核和处置由转售企业进行,类似于转售企业租用基础电信企业的平台。

在本方案中,基础电信企业需要对现有平台进行改造,开辟出供转售企业使用的模块和区域,由转售企业自行配置对其号段用户的监控策略,并由转售企业的人工审核人员进行垃圾短信判定和处置。

此方案降低了基础电信企业的工作量,但由于垃圾短信治理平台同时供其内部人员和转售企业的人员使用,从信息安全的角度考虑,需要对权限、安全域、模块划分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避免信息泄露风险。本方案需要进行平台改造,同时对管理方面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3 双方治理平台进行对接

从垃圾短信治理的责任归属角度而言,转售企业负有直接的责任,本方案由转售企业建立垃圾短信治理平台,与基础电信企业的平台进行对接,基础电信企业平台依据转售企业平台所发送的监控策略对其号码进行监控,将疑似的垃圾短信通过接口交由转售企业平台进行处理,转售企业负责对垃圾短信进行审核和处置。

在本方案中,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的责任界面相对清晰。对基础电信企业来说,需新建针对转售企业的垃圾短信治理支撑平台,负责对接所有的转售企业的平台,对垃圾短信的监控仍有基础电信企业现有的监控系统完成,所有系统监控到的由转售企业用户发送的疑似垃圾短信都汇集到该平台,由该平台分发至不同的转售企业。

本方案需要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同时进行平台建设,但建设完成后,可降低基础电信企业管理方面的压力,扩展性较好。

3.4 转售企业独立进行治理

前几种方案中对于垃圾短信的监控都是依托基础电信企业现有的监控系统完成,基础电信企业或多或少都参与了对转售企业用户发送的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为了彻底进行责任区隔,可由基础电信企业建立专门承载转售企业用户的垃圾短信中心,所有转售企业用户发送的短信都发送到该中心,由该中心将具体的短信分发到不同的转售企业,转售企业自建垃圾短信监控系统和治理平台,监控系统负责依据治理平台设置的策略进行过滤,治理平台负责进行审核和处置。

本方案可实现转售企业依据各自的情况灵活的开展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其对垃圾短信的治理效果负完全责任。但需要每个转售企业都进行建设,基础电信企业也需要建设新的系统与各个省公司的短信中心进行对接,投资较大,时间周期也较长。

3.5 方案比较与建议

对于移动转售业务带来的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上述的几个方案各有特点,表1从各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

对于基础电信企业来说,理想的治理模式是由双方治理平台对接或者由转售企业独立进行治理,但从建设周期和成本来说,转售业务开展初期或者对于不具备建设能力的小转售企业,可综合考虑采用完全由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治理或者依托基础电信企业的平台治理的方式。具体如何实施需要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进行协商。

表1 治理方案对比分析

4 总结

移动转售业务的引入对于传统的基础电信企业的垃圾短信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深入分析了各方面的影响并提出了几种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可为移动转售业务的开展和垃圾短信治理提供技术参考。

参考文献

[1] 裴培,李长连,汤泳. 浅谈移动转售业务的BSS支撑方案[J].邮电设计技术,2014(2).

[2] 井长青. 转售电信业务的跟踪与分析[J]. 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2005(10).

Research on the impact and solution of MVNO on spam messages governance

ZHANG Lin, ZHANG Meng, LIU Jia, ZHANG Hong-kun
(China Mobile Group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Beijing 100080, China)

AbstractThe introducing of MVNO will bring infl uence to the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spam messages governance, in this paper, the effect is analyzed,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puts forward several feasible method of MVNO to control spam messages, and furthermore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is carried on.

Keywordsresale service; spam messages governance; MVNO

中图分类号TN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599(2016)04-0042-04

收稿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