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知识权问题

2016-07-20 16:58王水鹏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王水鹏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搭乘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开创了一个网上交易频繁的新时代。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催化剂,在国际活动中也具有非同凡响的战略地位。不仅能够让买卖双方迅速完成交易,也为社会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贸易方式的转变促进了我国整体综合国力的提高,存进我国就业形式多元化,为迅速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不断出现也不得不让我们再次重新审视当前我国传统知识产权在具体的实务中遇到的阻碍。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从经济角度讲跨境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助推力和增长力,政府的相关部门也推出了从六大方面来加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利发展,主要分布在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和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相应的物流发展和融资体系建设。可见,跨境电子商务的前景优势自不必多提,政策扶持也不必多言。国际贸易逐渐向无国界贸易的转化、世界贸易的逐渐变革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加多元化的商品,跨境电商企业也能够在新型贸易方式的转变中获得更多的益处,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等优势。面对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方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因此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通俗来讲,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的特征就是跨越国界,从交易模式上讲有三种其中作为普遍的就是企业对企业的模式,也是本文中讲的模式,该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减少企业双方的成本、涉及全球市场、提高本国综合国力等优势,与传统的电子商务比较而言也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比如说企业之间直接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交易的商品多为小批量,交易次数频繁,交易的信息主要存留在电脑上也就是数字化地伴随交易始终,从而就具有虚拟性等特点。跨境电子商务因此具有冲破国界,建立多维开放合作模式,拓宽贸易路径促进资源整合后的综合利用等作用。①

二、跨境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在国际上,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电子资金传输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在零五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欧盟和美国也在九七年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世贸组织在九八年提出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并在当年正式启动了全面研究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项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九六年通过了《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两项版权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并且说明了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与知识知识产权法律中的重要内容并且在全球社会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国内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已经在相应的法律保护层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但是也有一些法律的出台让这种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比较有针对性的一部法律,最高法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解释也较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是从整体上把握,就显得过于笼统,在具体的实务中缺乏实操性,其他方面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我国主要是以单行法的方式出台的,《中户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法以及实施条例。从整体来看,整个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还不是很健全,主要原因是目前的法律体系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基本法统摄,过于注重具体保护,则结构上就会显得很不完备,法律部门之间就会缺乏协调性。

三、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综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平台问题、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商标和专利上来探讨跨境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著作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集中起来主要在两个方面体现的比较突出,首当其冲的是直接侵权,另外一个就是间接侵权。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规定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两项权利的总称,分别是财产权和精神权利。提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概念的主要客体,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著作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过程中,著作权人很容易控制自己的著作权作品,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就很容失去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在直接侵权中,没有经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等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犯,而且关于网络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与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还处于争论的范畴,需要法律上做进一步的明确。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的额提供者因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谈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网络服务商侵权和链接侵权。网络内容服务商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内容和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内容的提供者主要是自己创作内容并向他人传播,如果这些创作的内容发布到网页服务器上,有人未经原创作人的同意擅自进行转载或者复制传播的话,就构成对作品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多少法律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电子商务的网站中网页设计和网站著作权的有无等问题的出现该传统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电子商务中除了传统的商标问题的出现外,还有与商标有类似功能的行的网络技术产物也成了电子商务纠纷的焦点。比如说域名的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等。商标作为一种符号,在网络上容易曹勇技术手段进行不断的复制和仿造假冒,被许多人不法使用。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也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不利于对被抢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四、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建议

首先,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强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助于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构建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且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设计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是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保护的趋势。跨境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以后的国际贸易体系逐渐完善的背景下将逐渐密切,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属迫在眉睫。②

其次,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审理上应该存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在电子商务的商业化行为中应规定由专门的机构与其他机构相互协调配合完善多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审查,在事前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可能出现法律纠纷或者侵权的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主要审查,防止在事后出现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在事后出现的问题中,执行难也是一大问题,相关的执法机构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树立一个比较好的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之间应该协调配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部门进行调查,建立一个统一的调查机制。各个法院也应该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对相应的纠纷案件统一审理标准。(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注解:

①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事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②李治安,网络时代中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之政策分析[J].经社法治论丛,2002(29)。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事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李治安,网络时代中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之政策分析[J].经社法治论丛,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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