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服务“三农”问题研究

2016-07-20 21:05务鑫
2016年24期
关键词:三农金融机构服务

务鑫

摘要:“三农”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相关配套服务。但时至今日我国的金融体系并没有为三农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近些年来,以农村的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并没有充当三农发展的助推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吸走农村资金的抽水机。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的政策主张。本文以此开展相关研究。

关键词:金融机构;服务“三农”

一、绪论

在当代社会,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目共睹。而我国作为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大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宏伟目标,离不开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服务与支持。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三农一直高度关注,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化,但金融机构在三农服务中的定位一直不明确。因此,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关键是要让金融机构更为全面贴切的服务三农,强化金融机构服务职责,这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然选择。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我们从中发现正在面临的严峻挑战和重重挑战。为了促使金融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创造条件、为人民的高质量生活服务,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金融机构服务中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服务职能不明确。当前,由于金融机构的定位不明晰,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仍未理顺。由于涉农信贷资金需求量小、频率高,导致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的成本高、业务范围发展很有限,于是近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于三农的数量逐渐减少,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其提供政策性贷款的提供,目前也主要是针对重要农副产品(粮、棉、油等)的收购。虽然基层农村发展银行近年来也开始扩展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信贷业务,但其所占比例相当有限;至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主要是以盈利为主,农业之所以很难成为其融资对象跟农业收入的不稳定、收益低、投资长等特点分不开。广大农村、农业和农民也并不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的重点;而农村信用社自身力量不足,无法对三农提供有效支持;于是非正规金融逐渐活跃,但依然无法满足需求的空缺,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阻碍。

(二)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金融产品仍然缺乏创新。农业银行以传统产品为主,难以适应县域经济的高速发展,涉及农业产业化企业、涉农中小企业的贷款,不仅难以设置抵押物、手续繁多、办理周期过长,并且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大多数农村企业都无法达到要求。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都制约了农村和县域三农资产业务的展开。

(三)金融服务网点覆盖率低。广大的农村区域中,金融网点的分布显然不足,农民普遍存在存贷款困难现象。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上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在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比较齐全,主要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正规金融机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覆盖率比较低。

(四)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欠佳。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及担保机构不建全,对农村金融环境的建设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是抵押难、担保难。由于农业的不稳定,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相对贫穷,农民无法提供质押抵押的资产;且农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少,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无法为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企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由于三农固有的特点,金融机构的营销成本较高,对农贷款风险较大,也没有相关政策提供补偿或者担保,贷款产生的风险全部由相关金融机构承担,导致风险过大而收益甚微,对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产生了严重影响。三是农村信用环境差。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且大多数农民贷款被限制。从而导致农户小额贷款不良占比不断上升。因此不良贷款控制的难度和压力将也不断增加,经营成本随之增高。

(五)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缺位。金融体系之所以能够良好运转需,与相配套的金融监管分不开。我国金融监管至今采取一行三会的模式。尽管县级以下分布着不少涉农金融机构覆,但不能得到大多设立在县市一级的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由于金融机构所在地缺乏相应的监管部门,从而加大了现场监管以及实地调查的开展难度。因此,很难防控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在出现问题之后也无法做出及时的补救措施。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建设也不健全,并没有完备的法律对金融机构的活动是否合理进行界定。这些监管体制的缺位都是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过程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对策建议

(一)发展农村普惠金融。要优化布局处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从而加大金融机构为广大农村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同时增设网点,为农户提供自助银行服务,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要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等各类金融之间的互补优势,全面优化金融服务,为三农发展尽职尽责,早日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目标。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在金融机构推动三农的过程中,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不可缺少的。在为三农提供产品服务时,必须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定位,把握好市场需求。在传统农区发展金融就必须立足三农,引导金融机构在做好基础金融服务的同时有所提升和创新。比如推广手机银行等适合偏远地区使用的手段、增加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为农区安装自助设备并及时教会农户使用相关业务等,开发适合农区生活实际的理财产品、为农户贷款设置简化手续等,以切实方便农区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准。

(三)健全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应当培育拥有适度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以适应三农特点,更好的服务三农。众所周知,垄断对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有害无利,因此必须要加快完善市场准人退出制度,健全建立拥有适度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要以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为前提,同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高效的农村金融竞争体系。

(四)健全三农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要健全三农业务风险防范体系。首先应当给农户们树立保险意识。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要定期安排相关金融专场,普及基础性的金融知识,从而让农民了解认识金融,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同时要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力度,尽可能的增加农业保险的普及率。除此之外,要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到位,从而规范管理经营行为,充分借助财政部门部门,担保公司以及司法部门为金融机构对三农服务提供有力保障;与此同时要完善问责机制,对各项岗位的绩效进行考察。另外要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风险管控的责任,明确制定各类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及免责条款。最后要落实三农信贷业务调查。通过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借助相关民政部门和组织对贷款农户进行推荐和评级,从而对风险进行掌控。

(五)完善金融体制加强监管力度。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相对较高至于担保方式的问题,尤为明显。由于农村无法提供足够的财产用来抵押担保,对放贷的规模和质量产生了极大影响。同时不能忽视民间金融的存在,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金融行为,出台相关财政政策为民间金融发展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引导民间金融向有利于三农发展的方向发展,使之尽快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国家要鼓励金融机构对三农提供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前提下,相关监管部门应正视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重要性,尽快通过立法确定其法律地位,规范融资运作,降低民间融资的相对高风险性,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当前市场经济的辅助作用,更好的为三农发展服务。(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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