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经济形势下的地方税体系改革

2016-07-21 13:31西南交通大学李艳桃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收入税种

西南交通大学 李艳桃

营改增新经济形势下的地方税体系改革

西南交通大学 李艳桃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的不断改革,伴随而来的问题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促使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本文简要分析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并提出地方应培养属于自己的主税种,开征可行的属于地方的税种,以减轻营改增给地方税收收入造成的负担,并促进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地方税收收入 营改增 筵席税

1 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明确。主要税种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部分,增值税按地方25%,中央75%的比例分配。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必须满足效率和公平标准的原则,即在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税收积极性的基础上,“谁有效率,谁征收”、“谁受益,谁纳税”和“谁有能力谁纳税”。

2 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可以抵扣,而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税收不像营业税那样“道道征收”,出现重复征税现象。

2.1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大举动使原本归地方政府所有的营业税也按照同增值税一样的分配比例——四分之三的营业税将纳入中央税收收入,这必然会给地方税收收入造成很大影响。为了避免这一猛烈的冲击,“营改增”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样的规定虽然能暂时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但并不能治本。从长久来看,“营改增”方案一定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此外,考虑到当前地方税收收入的另外两个主体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会因为“营改增”方案的实施而受到影响,这些无疑会给地方税收收入带来沉重的打击,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

2.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各行业的影响

今年的《政府报告》提出:营改增全面推开,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样的说法让各行业对营改增方案的实施充满期待与信心。单从表面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各行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有的升高有的下降。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原需缴纳营业税税额为3%X(设销售额为X),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按增值税一样实行价税分离,实际应缴纳税额=销售额/(1+税率)*税率=X/(1+3%)*3%=2.91%X,税负下降0.09个百分点。而以有形动产租赁业为例,预案需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改增值税后税率提高12%,使纳税人税负提高。

2.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今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也从四大行业扩大到金融业、服务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首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意味着基本上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对于以前只将动产作为进项税抵扣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增不减并不能说明所有企业的税负也同样只增不减。“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的税率设计,遵循了与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针对各行业特点出台的相应配套措施从税制设计上不会增加企业负担”,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也说,“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兼顾到所有的企业,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有多少进项税额能够抵扣是企业税负变化的关键,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地调整自己的管理制度以及营销策略,以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取得企业自身长远的发展。

3 对地方税制体系改革的相关建议

营改增实行后,地方税收收入呈下降趋势,如果继续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地方税收收入便难以维持地方政府的基本支出,地方债务会越来越严重,给地方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制约地方经济的发展。想要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缩减问题必须要从根源出发,培育地方特有的税种和开征新的可行的地方税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1 培育地方特有的税种,抓牢这部分税收

3.1.1 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宽税基

为体现税收普遍课征的原则,应该将未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农村用房纳入征税范围。此外,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飞速发展,有些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亚于城市的经济水平,这有利于扩宽地方税收的税基。现行的房产税的课征对象仅为房屋和土地,并未包含与房屋配套的各建筑物,将不属于房屋的建筑物排除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减少了地方税收收入。而房屋附带的这些高档设施的征税额不容忽视,特别针对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球及球具要征收消费税,在征收高尔夫球场建筑物的房产税时可适量减少其征税税率。以上做法都很好地遵从了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不会因房屋所在的位置不同所造成的税收负担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避税问题,不会因为税基的狭窄给纳税人提供避税的空间。

3.1.2 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我国财产税的收入极为乐观,因此提高财产税在地方收入中的比重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方债务问题,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让地方有能力有资金投入教育事业等利于地方长远发展的项目上。财产税是政府的一项经常性收入,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难以转嫁,能对地方税收收入起到调控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对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视程度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而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比重高达7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无法发挥它的调控作用,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很小,再次可见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尤为重要。

3.1.3 提高烟叶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烟叶税开征以来,虽然税收基数逐年增长,但是,烟叶税的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却未像税基一样增长。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一律禁止吸烟,这条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烟叶税的税收收入。而目前烟草部门除去提取的专项资金、开支各项经营管理费外,实际所得远大于支出,可想其上级公司的利润空间会更大。可以看出,将烟草税税率提高一定比例是合理可行的,给地方财政收入注入一股新的资金。

3.2 恢复征收筵席税

中国的筵席税是对纳税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一次支付筵席消费的金额征收的一种税收,筵席税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婚丧嫁娶、宴宾请客等。该税起源于清朝末年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饭馆捐,筵席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然而没有统一的章法,各地规定筵席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差别也很大。筵席税的废除是因为对其的相关规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及部门出于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消费增长,都认为筵席税失去了调节经济的作用,甚至对地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的影响,许多因素造成筵席税被迫停征。但筵席税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中十分明确:“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因此,改造筵席税,重新定位其起征点、征税率等十分有必要。

3.2.1 筵席税征收范围

(1)在各类饭店、酒店举办筵席的席桌大于等于10桌或十桌以下,但消费总金额超过4000元(例如某筵席举办者举办9桌席桌共消费4000元,平均每桌消费444.44元,应征收筵席税4000*5%=200,平均每桌征收筵席税200÷9=22.22元;另一筵席举办者举办10桌席桌每桌平均消费和上例相同444.44元,共消费444.44*10=4444.4元,应征收筵席税4444.4*5%=222.22元,平均每桌征收筵席税222.22÷10=22.22元)此界限金额对于界限点9桌和10桌每桌消费相同金额的筵席举办者来讲所承担的筵席税是相同的,满足公平原则。

(2)平时消费每桌超过600元的也应适当征收税。

3.2.2 筵席税征收途径

为避免征收筵席税的成本过高,征收条件难等不利于其征收的因素,筵席举办者满足筵席税征收条件(1)的,在结算消费时均应通过银行卡刷卡消费。POS机自动将输入的消费金额转换成含税价格,自动收取应纳税部分,剩余款为酒店、饭店应收额:筵席举办者满足条件(2)的由酒店代征筵席税。

3.2.3 采取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单位用公款招待吃喝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说明,用这种法律手段,引起股东、董事会等的注重,通过他们对企业管理层施加影响,减少单位在除正常的业务招待费外用公款招待吃喝的开销。每年年度根据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说明的用单位公款招待吃喝的费用,适当奖励或惩罚某些单位,并定期向公众公开。这样才能让起模范的单位有动力继续控制不必要费用的支出,让受到惩罚的单位在为税收做贡献的同时加强对用公款招待吃喝的管制,在公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的来说,我们不应该只看到恢复筵席税的困难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仅因为一些实施上的困难而不敢迈出第一步去实施。每一个税种的开征必定都经历了重重的困难,改造与反复改造。我们应该肯定其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努力设计出一套有利于恢复宴席税开征的系统,广泛采纳来自各领域人们的意见,恢复开征筵席税需要更多人的思考与行动。

3.3 开征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在国外也叫作“死亡税”,目的是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理论上讲,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比例、增加地方财税收入。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其实质和遗产税相同。财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明显:调节社会分配,将拥有高额遗产者的一部分财产归社会所有,并用来扶持低收入者,形成资金的一种良性合理循环,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增加一新税种无疑会增加税收收入;抑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平衡人们的心理,一些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非劳动收入,对这些纳税人增税能让他们心安地拥有使用权。此外这两个税种是对政府提供保护个人财产的一种付费,是实现个人财产归社会所有的手段,能提高人们的社会公益意识,更多地回馈社会。这两个税种的开征也符合中国传统观点,即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

[1] Wallace.E.Oates,编著.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M].丁成日,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 王政.税收学概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3] 中国税务学会.关于财产税的探讨[Z].2007.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0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F810.4

A

2096-0298(2016)07(b)-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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