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体中的作用

2016-07-21 13:31暨南大学刘之秋
中国商论 2016年20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宪法市场经济

暨南大学 刘之秋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体中的作用

暨南大学 刘之秋

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建设在全国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力争持续迅猛发展,然而,经济利益的获得须有经济权利作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的扶持下积极投入市场经济建设,但是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实效性需要在其宪法层面上加以贯彻。本文就非公有制经济视角的一些微观分析,论述经由法律调控下的普遍秩序是市场机制运行良好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致力完善法律规范具体化,稳定的保障环境将构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机制。

经济 发展 权利

1 形态变迁

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思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具有积极的实效意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了不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一改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的公有制基础。并在规定了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在宪法上首次出现个体经济合法性表述,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尽管只是一个“补充”的从属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作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私营经济的存在经此得到宪法的正式认可。1999年宪法确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宪法地位因而提高。到2004年宪法就封闭性的不确定规范进行了第4次修改。经过修正的国家宪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将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提高与公有财产平等,明确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

宪法第21条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明确保护的同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概念展述为“非公有制经济”,使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不确定状态缺陷最终得到较为完整的确认。由此修改其附属性经济形式,更为相关法律具体化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奠定了统一、明确的基础,及至作为制定法律、政策的基本依据。2004年的国家宪法要求国家法律规定的经济制度要与宪法第5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相符,实际上取消了区别对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历经上述修改过程,是宪法规范体系中改进最多的条款,体现出宪法就经济制度价值判断标准的不同变化。这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观念上的重大改变,但是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并未从这些宪法规定中充分受益。如投资方面的市场准入机会不均等,融资方面的市场待遇不平等一类问题。原因故然是多层面的,而平等的宪政观念失衡,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则是主要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国家宪法规定的经济主体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竞争,厉行法治等基本规则的直接参与者。

然而,缺乏健全的宪法保障条款对其正当合法的财产予以保护,文本的欠缺使之公有私有的平等保护难以落实,宪法文本规定的不足使非公有制经济的现实地位与宪法规定存在差异。没有完整的体制规定和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宪法的文本地位及权利,而政策,只涉及大多的义务,这样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共同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常常产生现实的不平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运行上极其活跃的部分,其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宪法法治因其所处地域和社会与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为此当从现代社会及我国特色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出发,探取传统及相关变化的积极现实意义。并根据其特性,具体就法的价值体系构成要素结合我国实况选择价值取向。关注现有的和结合新近的时代趋势,着力于顺应社会需要和时代进步,依循法理学思维方式剖析探讨相关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促进其有效保护,从而维护国家进步仍至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99年国家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原则纳入宪法,宪法成为根本活动的准则。然而,宪法法治必须朝着符合社会现实的方向去解释,宪法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保护上,立法机关须将基本权利所保障的利益进行正确且充分认真权衡之后予以具体化。因而,构建理论框架就必须具备规范性和明确性,具有实施的法律基础,这是基本的前提。公民权益的损失只有通过国家的积极保护才可能获得修复。宪法中所有就国家权力的规定,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即是其出发点、是核心价值和最终目的。固有性和法定性以及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国家必须设法进行保护,宪法当起根本作用。由此,宪法法治的发展更能在宪法法治规范上发挥宪法法治保障其积极且有效的作用,并能完整地显示法治的时代精神。

2 环境市场

如今,我国建立经济主体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已拥有牢固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直接效力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得以健康与稳定的明确保障。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离不开市场这一运作机制,而市场机制本质上是体制化的创造性活动,通过为数众多的活动主体的积极生产与交换,在各经济主体积极合作和参与中自动调节互惠互利完成。其实施机制需要可靠稳定的普遍秩序才能顺利运行,因此,法律规则的调控必不可少。西方学者认为,现代生活存在着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充斥着社会势力的碰撞。从经济发达的国家发展历史中不难看到,大规模范围的市场活动需要有规制的可测性及确定性,其利益的多体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健全的可以根据理性规则预测计算的法律体系是经济活动目的实现的强制权力保障。

所以,要保持经济的最优化运行,需要提供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的法律框架以保证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无法忽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系于权利的实效性。法律保障的不足,中小企业地位往往被忽视。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持续增长重在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合同的实施,以及平等竞争的、可以预知并可以预测的社会环境。诺斯对不同社会制度长期经济实绩研究认为,发展经济的关键在于尽可能清晰的产权界定,并保证契约的严格执行。能够对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环境的国家都能保证产权及为经济纠纷给予可预期的解决方案。非公有制经济大多缺乏有影响的背景,资源有限。而规制框架和法律构架能够保护企业人力和资本等积累,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帮助投资者和企业家平衡考虑,给予投资者信任感及安全感,促进资本的长期投资。经济社会的复杂性决定友善经济环境的不可或缺。

过往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似乎更多地建立在社会关系的依赖之上,更多地在那些扩大的家族群体中进行着经济活动,依靠其基于关系的族群团体及网络的非正式社会规范帮助,可以降低机会主义和监督成本。但这在复杂的大规模商业活动中合作范围明显狭隘,排斥了网络外的企业加入参与,导致利益主体的单一,增大了社会利益的交易成本,阻碍及限制了企业与大规模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增长。

传统博弈论的基础是信息完备。然而,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性质组成的不同经济主体所掌握的市场信息未必是相当完备的。但商业决策需要获得全面以及至少是必要的信息,只是社会信息在缺乏适当规制的情况下包含大量的误导以至诈骗。由于市场经济社会信息的不完善,非公有制经济面对的市场运行更显复杂和困难。新制度经济学派理论认为:经济增长需政府提供有利条件,除政治之外,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在于制度,而金钱、物质资源、技术人力等资本相较居次,制度结构的优良及运行良好的政府机构对释放资本的能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法律的适用要求平等对待类似所有者,不因其他因素在解释与适用实体规则过程中予以不利的忽视。

“地下钱庄”及高利贷的盛行,揭示了为数不少的私营或民营企业面临企业发展或生存急需资金的瓶颈,却又面对银行对私营民营企业贷款设置的繁杂手续等难以跨越的高门槛要求,得不到银行的有力支持。而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投资渠道之一正是银行贷款。或许是传统计划经济遗留的影响,私营民营企业大多遭遇与国有企业不一样的对待。而“地下钱庄”由于国家法律规范或相关管理的缺位,贷款利息竟可高达于银行相关利息的几十倍。难以避免地,向高利贷借款的企业有的无力偿还,不得不付出企业破产,借贷者离家出走,逃避债务等高昂代价。

平等自由是市场经济竞争的要义。非公有制经济同样为繁荣市场经济做出相当可观的贡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据有关统计,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大量人员就业,已是城乡就业的主渠道,甚至能为城镇就业提供75%以上的岗位;增加社会资本,创造税收、进出口额、GDP曾分别占全国的53%、68%和60%;协同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但为市场主体的不同所有制经济,所处的待遇却不平等,必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降低经济效率,甚至抑制经济增长,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社会生活成本难免水涨船高。可见,非公有制经济能否成功增长发展,不但需要国家保护私有产权与契约实施履行,更需要劳动力、服务、货物、运输、资产和资金市场等一系列规制,帮助摆脱及排除贸易之间的任意歧视和暗中限制,避免陷入贸易难以逾越的障碍。

3 规制关联

国外经济研究表明,商业交易的发展成功取决于产权的保障、契约的履行和政府规制的程度等法律相关的变量。如前所述,由于私人投资必基于其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而理性计划,其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又有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很多长期投资都取决于稳定的环境、信誉等保障,并且,经济发展要求至关重要的合同实施机制及强力的救济制度给予保障。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宪政地位的确立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因此突显以国家为后盾的社会信任。具体来说,能够影响银行系统偏重拥有实际社会资源的贷款。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确保有助于其法律可信度的提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明确稳定及可预测的商业环境,从而获得社会存在的普遍信任,避免有意无意之间隐含歧视的意图和目的,以及其约束与效果,避免共同市场上的扭曲机制。

由此得以保证合同权利和产权利益,促进商业风险的可被合理估量,增强经济活动主体互相信任,扩展经济活动范围,增加合作投资者和技术开发者的期望及信心,争取在更大范围的商业网络中可能互惠的交易,吸引长期稳定的投资,扩大资金获得的机会和渠道,以及可期待利益的保障。在国家法律保障的地位上,架构公平竞争的平台,商业信任的存在降低了投融资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发展商业伙伴范围所需的有时甚至高昂的交易成本。商业发展可以脱离限于族群成员的非正式网络,以及长期形成的关系依赖可能性,活跃商业思维,排除陌生经济主体间相互猜疑的弊端,进一步降低了考核合同履约过程及实施执行的成本,商业交易得以大规模或大范围的积极进行。货物、产品及人员可以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流通自由顺畅,成功达至最佳社会资源配置。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时期背景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完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达至经济可持续增长。

后自由主义者诺斯的理论中心论断,个人企业家是财富创造的组织者,是占有并决定怎样最佳运用资金的经济主体。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同时适应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有助于资源流向最有效利用的那些人,促进合同的实施,完成降低商品交换的交易成本,避免产生过重负担的不利影响,拓展其未来提升空间,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18世纪英国的古典经济学派创始人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者理论认为,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立足于自愿合作及自愿交换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及其分散化决策配置资源,市场经济的强大生命力体现在效率与竞争的保持。

因而,市场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结合目前的社会制度及文化约束。政策支持应体现为主动积极的规范化表述,科学地排除各种形式的贸易歧视,适当地干预规制不完全竞争与不充分信息等消极影响因素,纠正效率损失及分配缺陷,有效配置最佳资源,以及促进分配正义的实现。尤其重要的是,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为内容的法律规则,配套出台各项政策,积极实行普遍适用的实施机制,供给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有效维持普适性的法律秩序。只有确保市场创造性活动平等地、体制化地按规则持续进行,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运作,才能充分保障市场经济在全国持续蓬勃发展。

[1] Ronald 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Revisited[J].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1972(2).

F121.23

A

2096-0298(2016)07(b)-156-03

刘之秋(1985-),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法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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