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务员考录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6-07-23 14:31左丽丽
2016年23期
关键词:公正公平效率

左丽丽

摘 要: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考录有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力,但近年来,在公务员考录的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本文针对我国公务员考录的特点,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对我国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两方面内容,旨在解决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问题,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最终实现公务员考录制度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关键词:公务员考录制度;公平;公正;效率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涵义。公务员考录是公务员制度的“入口”,它关系到如何从社会吸收优秀人才,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里对录用的公务员做了三方面的限制,一是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是科级以下的;二是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是非领导职务的,即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三是录用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相当于的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二、公平公正的内容与要求

公平公正是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开竞争的前提。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机会的均等和结果的公正上。

在公务员考录实践中公平公正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平等的参与机会。机会均等不是维护少数人的特殊权益,而是针对大多数人的。这里的平等是指报名资格上的平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每个公民享有平等参与公务员考试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而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第二,公平的竞争环境。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才能保障公务员考录的效率和公平。公务员的考选要因事择人,综合考量应试者的素质,优胜劣汰。公务员考试必须遵照《公务员法》的要求,依法、依照程序办事,做到对于每一个考生的机会和挑战都是均等的。第三,客观公正的竞争结果。考试的结果直接透视出考录的公平性,考试的成绩是衡量公平性的最直接证据,考试结果是考生按照考试的程序参加考试,经过专家科学地评分,而公正的结果必须严格遵循考录程序,按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的道德素质,优胜劣汰。

三、我国公务员考录公正性缺失问题分析

(一)报名资格设置的随意性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名资格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公务员考试录用入口的公平性,因此报考资格的限制必须坚持平等公开的原则,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在公务员招录的报名资格设置中主观地增加一些附加条件,主要包括健康限制、身高限制、学历限制、性别限制、户籍限制等等,这些条件限制无疑剥夺了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而有关部门对报名资格的审核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这就导致了公务员考录资格条件设置的过程中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

(二)考试内容的科学化问题

1、笔试。我国公务员笔试主要考《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在笔试考试内容设置科学上,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缺陷。一是在考试内容的侧重点上,在我国公务员考录笔试中往往更注重考察公共科目,而不注重对专业科目的考察,在试卷的结构上重记忆而轻应用,这样使很多具有实际专业能力的人才在考试中名落孙山。二是笔试的内容“千人一面”,不管是什么职位,录用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都采用相同的测试内容,这样是一些符合职位特点的人才与用人单位失之交臂,而录用的人员又有很多时候不是用人单位所需的。

2、面试。我国公务员面试主要分为结构化面试和非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据重要的比重,因此面试的公平客观问题是考录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我国公务员面试的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面试成绩比例大,考官具有很大的自由量裁权,主观随意性大,现行的打分标准不能保证每个考官都公平公正。在面试过程中,由于各个考官的个性差异,主观判断在所难免,但是有些面试官破坏了考试应有的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使面试成绩与考生实际能力产生偏差,可是考试面对这种不公,却没有对应有效的救济机制。第二,面试方法滞后、方式单一,不利于综合了解面试者的实际素质和能力,使考试结果不准确。公务员考录面试的目的是要了解在笔试和其他环节中无法了解到的关于考生的一些信息,但在考录实践中,各个级别、各个职位的公务员录用基本采取相同的方式,考试内容针对性差,在面试中有些问题与职位无关,而相关的问题又很多都问不到,无法全面真实地考察应试者的情况,以至于很多考生都把精力放在提高回答的技巧和取得面试观的欢心上,而使一些真正有实力的考生却被淘汰。

(三)考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在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考官队伍,我国公务员面试考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来自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这部分人有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擅长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题目,但专业理论管理知识相对欠缺;一部分是来自高校、行政学院和科研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考官多由这部分人来担任,并在数量上占据大多数,他们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职位特点的了解却不透彻。我们急需一批素质高,结构科学的考官队伍来保证录用的客观性。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对策

(一)合理设定报考资格

设置报考条件是公务员考录的重要环节,首先,报考条件的设定应该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符合职位的特点,防止某些不正当因素的干扰,努力给考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其次,在招考过程中应尽量破除各种具有歧视性的条件限制,做到让真正有才干的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充分保障公民的权益。最后,学历的设置应该是分层次的,例如英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在录取行政级别的公务员时,学历条件为大学毕业文凭;执行级别的公务员的资格为大专文凭;办事员级别要求为初级中学文凭;助理办事员级别无需文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职位的级别制定适当的学历层次。

(二)科学设置笔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我国公务员笔试科目和内容“千人一面”,无法体现不同类别职位,不同层级职位对公务员的不同要求,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职位的要求科学地设置分级分类的考试制度,组织专家设计科学的考试题库,让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参加不同类别的考试,提高考试的效度。

(三)面试的科学化

面试的可信度是衡量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尺。首先,要给面试分数正确划分科学的比值,合理确定计分权重,并且面试打分的差距不应过大,这样制约面试打分的随意性,防止刻意拉低或抬高分数的现象。其次,拓宽面试的内容,加强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根据职位特点、针对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题目,提高面试的针对性。第三,要丰富面试方式,注重情景模拟等多种面试方式的综合运用。最后,科学调整考官队伍,适当增加有丰富人才选拔经验的行政部门的考官数量。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辉.《现行公务员面试机制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

[2] 扶松茂和朱春奎.《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中的公平问题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 曾小龙.《县乡公务考试录用制度分析:问题及对策》[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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