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研究

2016-07-23 17:57邵伟
2016年23期
关键词:分配成果成员

邵伟

一、引言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组成,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新型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美国麦肯锡公司对800家参与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业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仅有40%的联盟能够维持4年以上,大部分联盟短期内解体。学者们纷纷研究此类现象的原因,其中利益分配不公是导致联盟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1],许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未能实现其预设的目标,联盟成员对利益分配结果不满,最终导致联盟合作失败甚至解体。因此,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促进联盟健康发展、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

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相关概述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分配利益的内涵。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是指在联盟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联盟利益,根据不同联盟的特点,利益分配的方式也有所不同[2]。为了理解联盟的利益分配,必须先了解联盟利益的内涵。

学者们对联盟可分配利益进行了深入研究,有的学者认为联盟可分配利益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可分配利益主要指的是利润;广义的可分配利益不仅包括利润,还包括通过联盟合作产生的创新成果、技术的专利权等[3]。有的学者按照联盟可分配利益的形态和是否可量化,将联盟可分配利益分为有形利益与无形利益:有形利益指的是可以量化的利益,和有形资产比较类似,例如利润、产品收益等;无形利益指的是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总之,联盟可分配利益指的是联盟成员通过相互共享知识资源、共同承担研发创新风险,并且经过合作研究、生产实践、成果转化等步骤所产生的各种新增收益,可以表现为利润的增长和技术创新能力、竞争力的提高。

(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主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主体是利益的创造者,包括联盟中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及政府等。在联盟利益分配的过程中,企业是联盟中最重要的经济单位,企业通常是创新需求的提出者,它根据自己的技术需求,组织联盟中其他成员合作研发,充分利用联盟创新要素,最终实现技术创新成果,而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价值提升也依赖企业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同时企业也是创新要素资源的主要投入者,因此企业在利益分配过程中通常占有主导地位。高校及科研机构具有大量的创新资源,是联盟持续创新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创新成果往往产生于高校及科研机构之内,它们在利益分配中也必不可少。政府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引导者和规划者,发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提升国家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及关键性技术研发的重要手段,而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风险极大,政府投入重大资金支持这些技术的研发,政府也在利益分配之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原则

为了保证联盟利益得以公平分配,必须应用科学、合理的原则对联盟利益分配进行指导。笔者认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原则包括下几种:第一,平等原则。联盟成员无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其在联盟中的地位和对利益追求的权力是平等。平等原则是利益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第二,互惠互利原则。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合作过程中,要想让联盟成员对联盟合作技术研发具有自觉性和积极性,就必须保证每个联盟成员都能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只有互惠互利才能使联盟正常运行和发展[4]。第三,风险补偿原则。联盟利益分配方案要考虑成员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为保持联盟的稳定,应使成员各自承担的风险不超过其承担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可以用资本拥有量和资本投入量的比值来表示,该比值越大,风险承担能力越大。第四,成本与利益一致原则。联盟成员进行进行合作创新,不仅要共享自己的创新资源,还必须投入相应的成本,例如资金、研发人员等。如果投入的成本越多,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收益。

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问题

实践表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虽然正在蓬勃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其利益分配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难以判断合作成果价值。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要以合作成果为基准,合作成果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技术、专利等,这些成果的价值缺乏判断标准,因此难以根据合作成果进行利益分配。

(二)合作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利用财政资金资助可以项目专利权归属不明确;第二,专利共有内容规定片面。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共有情况究竟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分共有,这种约定不明会导致实践中困难;第三,合作之前未对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事后产生重大分歧。

(三)缺乏利益分配监督制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合作各方的最终目的是现实自身的利益,从经济学原理出发,难免会出现为了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为了保证合作创新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监督制度。

(四)政府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主导和协调职责不明确。对于政府来说,促进产业创新是政府支持产业技术创新的目的,然而在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成功之后的产权归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为了使利益分配机制更加科学合理,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技术成果价值认定标准。联盟成员遵循同一套价值认定标准,合理确定技术成果价值,有利于合作前协议的顺利签订,而对技术成果价值进行合理的认定是利益分配的基础,对于实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必不可少。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规范保障。第一,法律保障。为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使联盟有效运行,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法律,如对解决联盟合作过程利益分配不公、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第二,政策保障。制定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相关政策,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技术合作予以鼓励和引导,以求联盟技术合作顺利进行,例如创新资金支持、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第三,制度保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的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障联盟成员进行知识创新的收益,防止其他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选择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利益分配模式的选择必须与各方目标相适应,合作伙伴目标一致、优势互补才能实现持续的创新。不同的合作形式必须选择与其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方式,如合建企业可选择按股分利模式、项目可做可选择固定报酬支付模式等。

(四)建立激励及补偿机制。有效的激励及补偿机制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降低各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同时,补偿机制可以弥补利益分配的不公,从其他方面对分配不公的企业予以补偿。

(五)发挥政府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机构,解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多头管理的问题,建立科技金融体系,拓宽科研融资渠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降低风险,快速回收科技创新成本,保证联盟各方利益分配的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DUYSTERS G.Creating win-win situation:partner selection in strategic technology alliance[Z].Technology Strategy and Strategic Alliance, Proceedings R&D Management Conference,Avila,1998.

[2] 胡争光,向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利益分配方式选择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5):105-108.

[3] 胡耀辉,刘一宁.和谐视角下技术创新联盟中利益分配的研析[J].特区经济,2008(1):297-298.

[4] 张坚.企业技术联盟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3):16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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