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伤害有意外,公交公司赔偿无例外

2016-07-25 23:12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6年7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兰兰老伯

杨学友

“别人没伤你伤了,就是自身原因;正常停车下车,无过错不担责;下错站,后门上车受伤,错在乘客;乘客并非车外人员,下车摔伤保险公司不管。”老人乘公交遭遇意外伤害时,常常会听到上述拒赔理由,对此,法律怎么说?

一、操作不当致老人摔伤,公交公司担全责

[案例]74岁谢老伯乘坐公交车从郊外回来,途经一处维修路段时,由于路窄不平,司机在躲车时操作不当致谢老伯从座位上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老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骶2、3椎体骨折,腰4椎体滑脱。经司法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警方认定,公交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老伯无责任。事后,公交公司考虑受伤者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便以谢老伯是从座位上摔下受伤,而其他乘客均未出现问题为由,强调谢老伯系自身原因所致,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法院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判决公交公司担全责。

[分析]乘客一坐上公交车即与(承运人)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及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否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谢老伯是74岁高龄老人,公交司机驾车行驶在不安全路段时,本应考虑到车上高龄老人这一实际情况,应减速慢行,平稳操作,却因操作不当,导致谢老伯受伤。且谢老伯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正常下车摔伤,公交公司担违约责 任

[案例]彭老太乘坐公交车前往女儿家送东西。车行至一处桥头站停车下客时,彭老太系最后一位下车的乘客,因其两手携带大量物品,下车过程中因步态不稳,于车门第一级和第二级台阶间摔倒至车下,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支队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后,公交公司以交警未认定其存在违章情形,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承担50%过错赔偿责任。

[分析]《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因旅客自身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彭老太系高龄老人,却未能考虑自己携带大量物品可能影响行动的客观情况,在携带大量物品独自下车过程中摔伤,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失,应当减轻公交公司的相应责任。

三、默认老人前门下车,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案例]公交车进站后,58岁的董阿姨最后一个登上车。当她用普通票卡刷卡时,自动刷卡机提示:余额不足,请充值。刷卡未果,司机立即指着车前边左侧的银行说,下车到银行充值,坐下趟车吧。董阿姨转身从进口下车时,因怕车开动,匆忙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9000余元。因摔伤致十级伤残。事后,公交公司以事发时车子呈停止状态,董阿姨未注意安全不慎摔伤,责任在自己,公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公交公司按20%过错责任赔偿董阿姨各项赔款8000余元。

[分析]本案公交公司存在的主要过错为:司机见董阿姨刷卡未果下车后,公交车虽然没有开动行进,但该车没有熄火,仍然有较大振动,此时,司机未提醒董阿姨注意安全;更为严重的是按照公交车上下旅客制度规定,乘客应从后门下车,司机有责任提醒并引导董阿姨从后门下车。但他却默认董阿姨从前门下车,最终致使董阿姨下车时不慎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四、下错站又上车摔伤,公交担同等 责任

[案例]王兰兰与其他几位老人乘坐公交车前往一家新开业的商场领取奖品,车行驶至某公园站时,王兰兰将该站误认为是某某商场站,下车走了几步后发现下错了站,立即返身从车后门上车,当她踩到车后门台阶处时,车门恰好夹住她的手部,车往前行驶一段距离后,王兰兰从车上摔下。经送医院抢救,住院83天后医治无效死亡。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兰兰乘坐被告公交车下错 站后,匆忙从车后门上车,从车上摔下受伤,其行为违反了公交车辆上下车的基本规则,对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司机作为公交车辆驾驶人员,未能充分 尽到安全行车的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王兰兰受伤损失的50%;死亡所产生费用的20%。

[分析]公交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行车中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不仅应保障车辆正常行驶及乘客完全遵守规则时的安全,而且应当考虑到一些行车中偶尔会出现的意外情况,而仅仅因为乘客下错站后返身从后门上车即导致本案中乘客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显然不能认为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根据公交公司的上述过错,判决其承担王兰兰50%的医疗费用,同时考虑到王兰兰的伤情及一般的医学常识,其死亡与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20%的死亡补偿金,并未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五、只要伤于车外,保险公司难免其责

[案例]张老伯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前,考虑自己年纪大、行动慢,便老早就到车门处等候,后面准备下车的乘客也都紧跟在张老伯身后。不等车停稳司机就打开了车门,张老伯急忙下车不慎摔倒车下受伤。经鉴定,张老伯右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置换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右桡骨远端骨折及右尺骨茎突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强调:“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均是对公交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而张老伯属于公交车内的乘车人,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但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张老伯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但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张老伯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老人并非置身车内,已经摔下车受伤,此时老人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老人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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