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系安全带也应自担损失

2016-08-01 06:17:58颜梅生
新农村(浙江) 2016年7期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系安全带也应自担损失

两个月前,我驾车上高速公路前,曾两次提醒坐在副驾驶员位置上的搭车人即好友梁某系好安全带,但被其以麻烦、不方便活动为由拒绝。上高速后,因我突然感觉刹车出现故障而惊慌失措,导致交通事故。梁某被甩出车外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是我驾驶的小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驾驶该车辆行驶致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后,梁某的亲属曾多次以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要求我全额赔偿全部损失。而我坚持认为梁某没有系安全带也是造成死亡的因素之一,故其必须自担部分损失。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林丽芳

林丽芳读者:

你的理由成立,即梁某的确必须自担部分损失。

一方面,梁某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汽车行驶过程中,即使速度较慢,若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产生的惯性也足以使驾、乘人员无法控制身体,与汽车方向盘、挡风玻璃等车内坚硬部件碰撞,从而对身体造成伤害。如果是在快速行驶的情况下,则很容易被甩出车外。安全带恰恰可以将驾、乘人员牢牢固定在座位上,使其不至于与车内物品发生第二次撞击,更能避免驾、乘人员被抛出车外。相关统计数据也表明,在所有可能致命的事故中,系了安全带,能够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正面碰撞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碰撞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可减少死亡率80%,不系安全带的致命概率比系了安全带的要高出整整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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