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也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2016-08-01 06:18:00廖春梅
新农村(浙江) 2016年7期



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也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我丈夫原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包括负责对公司废弃物品的处理。鉴于公司的废弃物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公司对其处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流程。三个月前,由于废弃物品较多,而我丈夫又急需赶往医院照顾住院的父亲,遂乘人不备,将含有六价铬的固体废物悄悄倒在了水渠附近。未料,却造成33人中毒、12人轻伤,自己也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令我不解的是,我丈夫只是处置危险废物不当,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吕玉萍

吕玉萍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丈夫确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之对应,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相应要件。一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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