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斌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论港口国执行管辖制度对欧盟海运ETS域外管辖的限制
——兼及中国应对策略
胡斌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摘要:继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其单边ETS之后,欧盟一直积极筹划就国际海运也采取类似措施。但如果欧盟继续沿用其在航空领域的做法,要求外国船舶为其涉欧航程的全部碳排放购买相应排放配额的话,对外国船舶在欧盟管辖海域以外的排放行为,欧盟海运ETS将构成一种域外管辖。尽管根据国际海洋法,欧盟可以基于港口国地位对船舶域外行为行使一定的管辖权,但这种域外管辖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海洋法的规定。欧盟海运ETS代表了发达国家一个新的海运单边主义动向,对此,中国应及早研究因应之策。
关键词:欧盟;海运ETS;港口国管辖;域外管辖
欧盟一直试图在气候变化领域充当一个国际领导者的角色,而在某种程度上,欧盟确实也起到了这样一种作用。《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很大程度上就应归功于欧盟的率先垂范[1]。在气候变化问题领域,欧盟一方面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尽力推动国际合作;另一方面,其内部也确立了涵盖几乎所有工业领域的减排政策和目标。在国际社会无法就国际海运以及航空减排达成有效国际协议的情况下,欧盟开始尝试就上述两个领域采取单边措施,试图利用其经济和政治影响力迫使其他国家加入到这两个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在国际航空减排方面,2008年,欧盟颁布了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将国际航空运输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