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新
加快开展试点推动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发展
■ 文/张照新
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既是发挥合作社组织资源优势、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途径,更是拓展合作社服务功能、增强自身凝聚力向心力、提升合作社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文件对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予以明确要求。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这要求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推进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发展。

农民合作社成员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具有独特优势。农民合作社多是基于地缘、业缘、血缘、亲缘而成立的,同时由于各成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中联系较多,相互比较熟悉,从而形成了一个具有多种经济社会联系纽带的圈层。这种“熟人社会”的独特圈层结构,不仅由于成员之间生产、经营、诚信等信息透明减少了信用合作的潜在风险,而且成员之间多种经济社会联系也大大增加了成员违约的社会成本,抑制了成员的道德风险,为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农民成员融资需求不断增强,为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提供了发展空间。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农地流转加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融资需求也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