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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外,农民工应当知道的工伤那些事

【案例】2015年7月8日,当苟某得知公司将派人前往省城出差后,考虑到自己婆婆正好在省城住院治病,遂主动要求前往,并向公司说明了想借此机会顺便看望的意图。公司领导出于成人之美,当即让苟某替换了原定员工。谁知,在办好公司交办的事项、看望好病人乘坐客车如期返回途中,客车发生侧翻,导致苟某全身多处受伤,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苟某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却表示苟某出差纯属“公私兼顾”,并非是单纯为了公司利益,因而不构成工伤。
【点评】虽然苟某是“公私兼顾”,但也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苟某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本案无疑当属其列:一方面,苟某出差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办理公司交办的事项,否则,公司也不会让其前往。另一方面,苟某乘坐客车回公司,属于整个出差过程的一部分。而苟某所受伤害恰恰发生乘车期间,并非出现在看望婆婆的时期,也就意味着伤害与出差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联。
【案例】2015年11月4日,褚某受公司指派,前往东莞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当其下了公交,改乘“摩的”去郊区的工厂时,突然被一块不知从何处而来的“飞石”击中右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