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

2016-08-04 11:27周作斌李羽西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侵权法律问题著作权

周作斌 李羽西

【摘 要】课件在很大程度上能体现制作人员的智力投入,并且有着独创性的特点,因此属于著作权作品。依据表现形式以及创作方式的区别,课件能够分成软件作品以及综合作品两种。课件的著作权归属方面,除了教师按照学校安排的任务制作的课件以及工作合同当中对课件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之外,课件作品性质属于教师的非职务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需要严格限制在课堂教学、校外培训、远程教育以及学生的使用,都不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并且抄袭他人之后在教学过程当中使用的行为也会构成侵权。

【关键词】教学课件 著作权 法律问题 使用 侵权

教学工作当中课件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课件使用的范围以及利用价值不断扩大,并且课件导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这些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学校教师之间、教师之间、教师学生之间以及教师同校外主体之间[1]。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课件的权属、性质以及利用等方面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过去很少得到重视,因此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

教学课件著作权归属

教学课件是使用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声音、文字、图像以及视频等,使用多媒体屏幕投影来辅助教学的程序性教具,属于教师为了实现课程教学而创作的使用多媒体手段表现的智力成果。制作课件离不开计算机的多媒体功能,通过图片、动画、声音以及视频等方式将静态书本知识变为形象生动的图像以及声音文件,高度依赖创作人员的能动性,在选题、脚本编写、素材收集以及制作合成等环节都离不开他们的努力[2]。当前情况下,人们往往将课件开发人员同课件的著作权人相混淆,不熟悉课件著作权的法律归属。课件开发人员作为特定自然人,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特定条件下,法人以及其他的组织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人。除此之外,在课件著作权的归属方面,谁开发谁享有是一般原则,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在此简要介绍课件著作权归属判断方式。

第一,著作权人属于自然人。课件开发人员享有最完整、最原始的著作权,只需要个人通过自身条件独立开发课件并且承担责任,就自然成为教学课件的著作权人。不过独立开发并不意味着独自开发,因为对操作工具以及汇编语言的熟悉程度不够,高质量的复杂课件往往需要合作完成开发[3]。合作开发需要每个人都在课件开发的过程当中作出不可替代的创造性贡献,从而共同赋予教学课件以个性,如果只是为他人课件的开发提供咨询或者提供辅助活动,则不属于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教学课件的著作权归属方面,需要根据开发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规定》还能够分割课件著作权,不过课件价值具有完整性,通常情况下并不是用,而是应当协商来确定归属方式[4]。除此之外,自然人的著作权人还能够通过继承取得、委托开发、转让以及许可等方式导致的著作权转移而获得。

第二,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者组织。因为课件主要是为课堂教学目的而开发,现实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学校或开发公司属于课件著作权人的状况。课件虽然一定是由特定的自然人开发,不过并不意味着开发人员一定是著作权的享有人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为完成上级机关提出的开发任务而进行的课件开发,著作权归属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书约定,归属不够明确的则由接受任务的组织或者是法人享有;自然人在从事职务工作过程当中开发指定明确的课件,或者课件开发过程当中依靠组织或者法人的物质条件与技术条件,课件的著作权属于组织或者法人所有[5]。除此之外,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能够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继受取得、转让或者许可等方式获得著作权[6]。

教学课件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第一,课件当中使用他人作品方面的著作权问题。教学课件当中往往需要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准确全面地向学生传授知识,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很多情况下使用作品片断,而部分情况则使用整体作品。考虑到课堂教学的需求,著作权法通常将教学当中他人作品使用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也就是使用的时候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无需支付著作权人报酬。《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学校科学研究或者课堂教学,少量复制或者翻译已经发表作品,供科研人员或者教学人员使用是合理使用。使用程度比较低的作品片断复制,从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精神出发,同样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他人作品使用的目的需要局限在学校教学,也就是教育部门批准的正式教学机构,例如公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而不包括那些商业培训机构;例如同样课件在学校教学当中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校外培训当中使用可能会导致侵权,并且在课件单独或者随同教材出版的时候,由于已经超出学校教学使用的范围,同样需要考虑侵权的问题。

第二,学生拷贝教学课件方面的著作权问题。针对学生提出拷贝课件这一问题,不同教师往往持有不同的态度。部分教师比较踌躇,担心自己制作的课件被学生发布到网络甚至被倒卖给营利性的网站,从而侵犯发表权以及网络传播权。这是因为部分课件并非短时间可以制作完成的,是多年教学经验的结晶。不过也有部分教师认为,教学课件知识产权比较特殊,教师需要持有更加开放的态度,允许甚至鼓励学生拷贝交流甚至发布到网络上。甚至有教师从职业道德层次出发,认为教师应当将最大限度确保学生受益度作为目的,学生作为学校教育的受众,教师应当主动同学生分享资源,而不应担心学生泄露他们的教学课件。从法律标准出发,未经许可将教学课件上传到网络,无疑侵犯教师著作权,并且问题并不单纯是教师在意知识产权与否那么简单,还涉及到是否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一问题。我国在《著作权法》当中将教学科研合理使用主体,明确限制为科研人员或者教学人员。要是教师制作课件引用他人的成果,并且允许学生拷贝传播,显然超出合理使用这一范畴,侵犯到他人复制权。要是课件发布到网络,则会进一步侵犯他人的网络传播权。所以如果教师允许学生进行教学课件的拷贝,就应当妥善处理课件当中涉及到他人成果的内容。

第三,课件抄袭方面的著作权问题。如果不是课件内容使用他人作品,而是复制他人课件进行教学活动,如果未获得他人的许可,这一现象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一步区分具体的情况。如果他人课件已经公开发表,复制课件在教学活动当中使用,并且满足少量复制以及教学人员使用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就能够判断属于合理使用,而不会构成侵权。所以要是课件仅仅在学校的课堂教学过程当中应用,并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角度所说的发表,直接复制他人未发表课件用来进行教学活动,就会构成侵权问题。另一个问题是使用遭到侵权发表的教学课件,这一问题关键是在于被侵权发表作品是否属于已发表作品。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并不意味着发表权穷竭。大多数研究人员认为发表虽然属于事实行为的一种,这一判断没有问题,在作品遭到侵权发表的条件下,作品属于已发表事实状态这一判断同意正确,不过是否应当赋予这一事实状态以已发表法律效果,则属于另一个不同的范畴。法律不能因为他人侵权发表的行为就剥夺作者应有的发表权,因此作者仍然享有作品未发表状态下的相同权利。侵权发表虽然会导致已发表这一事实效果,不过并不会由此而导致已发表法律效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20条明确将著作权法层面的已发表作品界定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或者自行公之于众的那些作品,这里并不包括那些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公之于众的作品。所以如果在课堂教学的过程当中,使用那些遭到侵权发表的教学课件,仍然属于侵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衣庆云:《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讨》,《行政与法》2013年第11期(5),第72-74页。

[3]吕淑琴:《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卢静:《浅谈教师的课件意识》,《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3期(3),第91-93页。

[5]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6]夏叔华:《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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