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的注册争议评析及其解决路径

2016-08-05 04:01:26凌洪斌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微信

凌洪斌(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微信”商标的注册争议评析及其解决路径

凌洪斌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微信”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一审判决,在商标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微信”商标能否注册,除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外,案件的焦点还在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不良影响”应该如何认定和适用。“不良影响”虽然是一种兜底性质的条款,但其适用也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理路,有其特定的界限,标志的“不良影响”应从其本身或其构成要素的“音、形、义”方面加以判断,不可作任意的扩张性解释。解决这一争议,需要从延迟公开这一技术层面进行改善以及运用商标共存理念予以克服。

在先申请;显著性;不良影响;法律解释;商标共存

一、案情简要回顾

1.山东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 “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8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

2.在法定异议期内,自然人张某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3.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4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2014年10月22日,商评委作出第67139号裁定①。该裁定认为: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腾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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