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探讨

2016-08-09 10:05:36姚明敏苗咏丽
理论观察 2016年7期

姚明敏 苗咏丽

[摘 要]就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立法区别,这两者中所包含的竞业禁止规定有何很大的不同。因此对这两种领域范围内的竞争禁止规定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能够在相应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期间选择更为合适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进而保证他能够与立法目标之间相符合,进而对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均衡,从而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各自的价值目标。文章对公司法和劳动法在预警条件背景下的营业禁止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对竞业禁止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进而更好地推动公司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法;语境条件;竞业禁止;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08 — 02

公司法中明确对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有效规定。但是为了更好地对商业文件以及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我国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劳动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拟定在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基于有效对离职后的劳动人员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对用人单位、企业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从而提升商业机密的被良好的保护。

一、在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语境条件背景下,竞业禁止进行比较的类型分析

(一)以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与单纯性的竞业禁止中的竞业限制

单纯性的竞业禁止就是指,劳动人员同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已经在劳动合同中,只是对员工从本单位离职以后不可以到与企业之间存在竞争的单位或者是企业进行工作给予了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离职员工创建与原来就只单位或企业相关联的行业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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