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浅析

2016-08-09 10:05:36邓惠
理论观察 2016年7期

邓惠

[摘 要]海运履约方制度是继承了《维斯比规则》的“喜马拉雅条款”和《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后发展出的新制度,本文先介绍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再将我国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与海运履约方制度作对比以分析出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最后借鉴海运履约方制度的优点来试图弥补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海运履约方;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中间履约方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0 — 03

引言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获得通过,该公约最引人注目的成就是确立了海运履约方制度,该制度在历次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中虽不是首次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却是首次将承诺履行而实际未履行承运人义务的人纳入到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中来;同时海运履约方的概念也比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更加清晰具体,有利于海运履约方主体的界定并确定该主体的抗辩权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责任限制;最后我国实际承运人因货物装运方式不同而有着不同责任期间造成的弊端也可以通过借鉴海运履约方对责任期间的规定来完善。

一、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

(一)喜马拉雅条款

“喜马拉雅条款”发源于英国的一则判例。1955年,Alder夫人乘坐“喜马拉雅”号豪华游轮过程中由于游轮上的旋梯掉落被砸伤了腿部,于是Alder夫人将该游轮的船长告上了法庭,由于承运人没有为其本人或其雇佣人员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免责声明,而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作出这样的免责声明,所以法院判决Alder夫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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