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6-08-09 11:19:27吴海航
人民论坛 2016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吴海航

我国远古时期的法律文明已走在世界法律文明史前列

据古代文献记载,我们的祖先在进入国家形态的夏朝以前(历史学家称之为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了某些类似于今天还在不断提倡的先进的刑罚理念。《尚书·舜典》记载,皋陶受部落联盟首领帝舜的委任,成为中国最早的大法官,执掌部落联盟的最高司法权。皋陶为士,主要处理狱讼案件。舜任命皋陶执掌司法大权以后,舜又将部落联盟首领禅让给大禹,而皋陶继续执掌司法大权。《尚书·大禹谟》记载:“皋陶曰:帝德网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这段文字是以皋陶的口吻讲出来的,后半段部分内容的大意是——当法官(调查案犯的罪行时)遇到有可疑之处,则从轻处罚;而奖赏人员的功劳遇到事实有疑问时,则从重奖赏——这里已经清楚地阐明两个重要原则:即“罪疑惟轻”与“功疑惟重”。那么古人强调“罪疑惟轻”是何目的?孔安国《尚书正义》注云:“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看来是为了突出“忠”与“厚”的目标,据《左传·成公九年》的另外一种解释,“无私,忠也。”《后汉书·任延传》亦云:“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节。”用现代语义概括,“忠”字的意涵即彰显了对官员无私和公正的要求,官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不应怀有私情,只有“不私”,才能“履正奉公”,这是为官者的节操所在,法官亦然。

“罪疑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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