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巨灾保险离我们有多远

2016-08-12 22:37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洪灾

近日,中国多地遭遇洪涝灾害,洪水巨灾保险制度何时能落地受到社会关注。

巨灾保险是针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导致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保险。目前,云南、深圳、宁波等地已开展巨灾保险制度试点。

2016年5月,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界认为这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地震巨灾保险已有法规可依,洪水巨灾保险还有多远?

须建立全流域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

姚庆海(中国保险学会会长)

鉴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推动巨灾保险立法,明确界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争取早日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中。

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巨灾保险制度的风险融资渠道与防灾防损的社会资源契合度高,能够动员政府、企业、个人、商业保险乃至资本市场等各方面力量;其次,借助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变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救灾模式;最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利用费率优惠、免赔率调整、扩大承保责任、按照重置价值承保和降低共保比例要求等保险技术手段,可以调动被保险人防灾减灾的积极性。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都已建立洪水保险制度。主要经验如下:一是将洪水保险制度有机嵌入国家洪水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例如,美国的洪水保险既是保险计划也是洪泛区管理计划。二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将洪水风险在更广阔的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分散。三是不断完善洪水保险费率体系。美国、英国等国家都针对洪水风险绘制了风险图,并根据外部条件变化不断修正。

中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率先推出地震巨灾保险有其合理性。与地震不同,洪水有其自身可预测、可转移、可替代的特点,建立洪水保险体系,不仅仅是建立对洪灾损失的财务补偿体系,更关键的是要建立全流域的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实现流域内各利益相关方在洪灾预防、检测、分流、减损等方面的相互协同,借此补充和完善整个国家的洪水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

供给者、消费者还是制度制定者

许闲(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是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新“国十条”和“十三五”规划等国家重大文件中都提到要建设巨灾保险制度。与完全依靠财政资金救助相比,保险赔付可以到位更快,使救灾效率更高。因此,巨灾保险可以成为洪水等灾害的“防火墙”,在灾害发生后通过及时赔付避免灾害造成的混乱向全社会扩散,减少可能的间接损失。

但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实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政府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作为保险的供给者(为保险公司提供支持,比如2003年东欧洪水后政府的行为)、消费者(政府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被保险人为受灾民众),还是制度的制定者(立法、制度监督等)。不同的制度设置会影响到后面的落实。

建设巨灾保险制度,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作为供给方,保险公司因为缺少经验数据、产品定价高难以盈利等因素,可能造成供给不足;作为需求方,洪水等灾害具有“小概率高损失”特征,令消费者对此类“小概率高损失”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抑制了保险需求;而监管方应如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市场正常运营等,还有待解决。

在开展巨灾保险的初期,保险公司必须首先筹集初始资金以满足赔偿额度的要求。而巨灾保险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国家应在初期提供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以吸引保险公司的进入。

国家强制与自由选择相结合

李青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家洪灾险是个系统工程,防洪措施与保险救助须并行:应通过立法禁止在洪水水位以下修建房屋;禁止在洪灾易发区新建建筑物;规定洪灾险格式条款、相对强制投保的前提条件、承保损失范围、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保费等内容。

洪灾险制度应遵循国家强制与自由选择相结合原则。美国洪灾险的投保实行相对强制,如果受害人灾后不需要获得国家救助或不申请灾后房屋重建贷款,可以不投保洪灾险。确定保费因素很复杂,包括:保险金额、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建筑年龄、是否有人使用、建筑设计、其海拔相对于洪灾水位的距离等。美国所有的洪灾险均有最低保费要求,然后根据上述因素实行差额费率,多档费率供投保人选择。联邦应急管理局每5年对现行的洪水危险地图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中国巨灾险顶层制度设计可以这样进行:设立国家巨灾保险公司,当收取的保费不足以支出时,由中央财政与灾害发生地的省级地方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分别设立地震险、洪灾险、泥石流险、台风险,各账户保费收支独立核算;将保险救助与巨灾治理相结合,实行相对强制投保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各类巨灾险的条款、相对强制投保的前提条件、保单格式条款、承保损失范围、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保费等内容。

总之,应尽快立法,尽快实践,在实践中解决问题。

宁波的先行先试经验 耿岳(宁波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 作为首批开展巨灾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之一,宁波市探索的巨灾保险体系主要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由市财政每年出资向保险公司购买巨灾险,首年度为全市1000万城乡居民及外来人口因台风、暴雨和洪水(三类宁波最易发、多发的灾害)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台风洪涝导致居民房屋进水超过20厘米,房屋倒塌一间以上或屋顶被掀四分之一以上,即可获赔。每套住房年度累计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赔偿,因巨灾导致人员伤亡的每人最高可获10万元的抚恤费用。 2015年,“灿鸿”和“杜鹃”台风造成宁波全市大面积受淹,巨灾保险应急机制及时启动,在短时间内集中处置了17.4万户(次)居民的巨灾保险理赔工作,累计向13.6万户受灾家庭支付赔款7790万元。 宁波巨灾保险1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多方参与的大灾理赔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宁波来看,巨灾理赔涉及面广、量大户多,单次台风出险报案户数可能高达10万户。如果前期基层政府组织协同不力,将会影响理赔救助工作的有效部署和推进。因此,巨灾理赔必须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处置的整体考量、统筹部署。 二、亟待建立区域性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以宁波为例,首年巨灾保险赔款支出近8000万元,扣除再保费用、税费和经营费用等支出,实际经营亏损6000多万元。从试点初期来看,单一地区先行先试是破题中国巨灾保险的可行方式,但从长远看,必须建立一套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使各地的巨灾风险能在更大范围内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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