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车出了事故谁之责

2016-08-12 16:05
女子世界 2016年8期
关键词:王某机动车李某

近日,一篇名为《我可以开车送你,但不借车》的帖子在微博、微信疯传,而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因为借车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对此有些读者提出了如下问题。

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问:今年4月20日,我的好友王某因外出办事,要借用我的轿车,碍于朋友情面我借给了他。途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在一转弯处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轿车司机杨某重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理赔,但王某仍须承担3万元的赔偿款,可王某经济条件差,没有赔偿能力。轿车司机杨某出院后,由于找王某要不到钱,于是找到我,称我作为车主对事故也有责任,应该和王某一同赔偿他的损失。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你将车出借给王某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将车借给了喝过酒的人,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问:2016年5月15日,我吃完晚饭在家看电视的时候,隔壁邻居李某找我借车,说外边在下雨,想送一下他的朋友,我闻到他身上有酒气,不大乐意,但是李某说他只喝了一点儿酒,而且距离很近,不会有事的,考虑到李某和我关系不错,我便把车借给了他,可是他送人途中却撞到了一个骑电车的人齐某,现在齐某将我、李某还有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了,我想问一下,我只是把车借给了李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借车的人赔偿,车主有过错(车主明知出借车辆存在故障、肇事者饮酒/吸毒、肇事者无驾驶资格、肇事者超载等)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在明知李某喝了酒的情况下,还将车出借给李某,明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员不具备驾驶资格,但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问:去年年底同学在我家聚会的时候,小张和小赵提出要借我车出去买点儿东西,我知道小张没有驾驶证,但小赵有,就特意叮嘱了他们俩,一定让小赵开车,他俩表示同意,但是他们出去好久都没有回来,打电话询问才知道,小张开车的时候和一辆别克轿车撞车了,因小张没有驾驶证所以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们这边全责,可是小张没那么多钱,车主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应该赔偿吗?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小张不具备驾驶资格,但你在出借的时候已经明确提出要求具备驾驶资格的小赵驾驶车辆,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所以如果你能提出证据证明你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肇事者逃逸了,出借人是否要担责?

问:我是某地一家五金厂的老板,朋友很多,在一次聚会上,通过朋友王某认识了老乡“阿俊”,在认识的当天晚上,阿俊表示自己想借我的车办点儿私事,我爽快地答应了,在借车前我曾看了一眼阿俊的驾驶证,但并没有记住其名字等相关信息。“阿俊”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肇事后“阿俊”弃车逃逸,电话关机。现在伤者找不到“阿俊”,要起诉我,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本案中你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不知道姓名的“阿俊”即“无名氏”驾驶,且该“无名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至今未能与其取得联系,由于你的过错,导致肇事者身份无法查明,对此,你作为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借车给所谓的朋友时,车主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并确保对方不属于没有取得驾照、醉驾等情形,这样才能在发生事故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发生意外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借车小贴士

1.问清借车时间和目的,方便作出判断;

2.事先检查违章,避免事后扯皮;

3.告知相关证件位置,介绍车辆状态;

4.为保证双方利益,建议共同拟定一份借车协议,分清双方责任;

5.提供备用钥匙,降低风险;

6.车要么不借要么借给靠谱的人;

7.无证人士不借,否则要担责;

8.性格小气和暴烈的人不借,前者很有可能把你的油烧空了再还给你,后者则可能因为开车暴烈而导致事故;

9.借给饮酒人,车主要担责;

10.出借故障车,车主要担责。编辑/马冲冲ma-ch-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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