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苗苗+武云龙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
1.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所谓“忠诚协议”,从狭义层面上来说,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前,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婚姻法所提倡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书面协议。
2.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原因
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伴随着当今社会人们婚恋价值观的异化、婚姻关系缺乏法律上的保障等原因。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男女双方之间(尤其是女方)为了弥补立法以及相关制度保障的空白,进而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影响下,寻求的一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形式来调整婚姻关系,试图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一种大胆的尝试。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所规定的类似于“婚外恋”等行为不能单纯的通过采用道德形式予以规制或者采取行政行为予以干预,并且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提供强有力的法规规制的情形下,尚未达到充分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加之,立法规定离婚制度的不完善,让处在婚姻关系当中弱势的一方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致使更多的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选择通过“忠诚协议”来保障婚姻生活的幸福以及离婚后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
二、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相关问题的立法
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