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英+范小亮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一个由外国刑法学引进的概念。对对这一行为的存在与评价不同学者有不同意见,仍需学者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原因自由;感想
日本《刑法学词典》将原因自由行为表述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然后此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如,行为人自知饮酒过量即陷入病理性醉酒的状态,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实施暴力侵害的危险,却疏虞节制酒量,以致饮酒过量陷于酩酊状态实施了杀人行为。或者铁道的扳道工,意欲颠覆火车,而有意使自己陷入酩酊昏睡状态,未能履行扳道义务,结果导致火车出轨倾覆。上述行为人所实现的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行为,因其系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即行为本身并非自由的),故不能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依照责任主义,本应不罚;但“由于行为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阶段虽然没有意思决定‘自由,但是在导致无责任能力状态产生的原因的设定阶段,却具有可以阻止原因设定行为的意思决定的自由,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如前述之案例,前者系过失作为犯,后者系故意不作为犯。就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或审判实践看,一般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古典学派的观点来看,原因自由行为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而刑罚是对自己自由选择的行为的非难,故对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加以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