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罪并罚制度

2016-08-17 21:20王亚男杨玉星
北极光 2016年6期
关键词:数罪并罚犯罪特征

王亚男+杨玉星

摘要:一人因犯多个罪而构成数罪,而如何对犯数罪的罪犯进行处罚衍生出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一人在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审判时,审判人员应先对其所犯数罪分别进行判决,然后依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并罚原则及方法,对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合并,作为最后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在贯彻数罪并罚制度时,要以数罪为前提,并罚为关键。如果说界定清楚数罪问题是解决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基础,那么,选择适当的并罚原则与方法则是实现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数罪并罚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人类社会的深刻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评价标准以及刑罚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取向,随着人们认识犯罪的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今,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理论争议不断出现,使之难以进行操作,这是亟待完善的。

关键词:犯罪;数罪并罚;特征

一、数罪并罚的概述

根据数罪并罚具有的多种原则和我国刑法体系完善的要求,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制定了明确的条文。在69条中,在案件宣判之前,一人情况下的数罪并罚,和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情况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有了相应规定。第70条规定了在案件宣判后,刑罚的执行还没有结束,又发现罪犯有未被发现的罪,没有实行审理的情况,这就是漏罪的情形。在71条中,规定了在案件宣判后,刑罚执行结束前,犯人又犯有新的罪刑的情况,这就是新罪的情形。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同一人犯数罪,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的;或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予以合并,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

如果一人没有犯数个罪,那么对他的审理就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实施的行为近似数罪但并非数罪,或本为数罪,但刑罚作为一罪规定的,或者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均非数罪,当然也就谈不上并罚。可见,要想适用数罪并罚的最主要前提是行为人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且必须是同一人所为。其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中,在对其进行审理时,要先将各犯罪人与各罪之间的关系整理清楚,然后对各犯罪人所犯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依其在实施的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的轻重进行定罪量刑。而不是片面的将所有犯罪所判处的所有刑罚让犯罪人执行。显然,在这之中也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以内

即发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以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只有在这些时间内同一人犯数罪才会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如果犯罪发生在这些时间之外,仅对有关犯罪单独进行判决,与前罪不发生并罚的问题。具体说,下列情形适用数罪并罚: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不同种罪刑的;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人又犯有其它罪的(新罪)④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3.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

按法定步骤:一先对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二根据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这是对适用数罪并罚的顺序要求,既可以使人们清晰的看出数罪并罚的全过程,又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本质上,数罪并罚为对多罪进行的一个判决,并非是数个相互之间不受影响的判决。对数罪进行一个判决,首先,对每个罪分别定量刑罚,接着,按照法律规定合并需要执行的刑罚,并非把多罪以一整体形式全面考量后判决相应的刑罚。实际表现有以下的几种情形:其一,如果一人多罪的情况出现在宣判前,对于不同的罪行分别定量刑罚,按照相应的规则,对于最终需要执行的刑罚进行判决;其二,在宣判之后或者刑期结束之前,出现漏罪、新罪的情况,仅仅需对于新罪、漏罪的考量相应刑罚,最后和之前的刑罚合并计算刑罚。

如在实际里,发生犯人犯有多罪,但是其中的一个或以上的罪行的刑罚在无期徒刑或死刑,就不能够将原来的重罪合并计算为更重的刑罚,同样的根据法定规则,在多个罪中刑罚最重的基础中增加相应的刑罚来作最终需进行的刑罚。在附加刑方面,分别量刑也是需要的。目的是能够体现附加刑的相应的罪刑。唯独当多个罪中存在附加刑的,方可在最终实行的刑罚里面存在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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