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军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应对能源供应压力和环境保护压力,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要求,推动乘用车燃料经济性水平的持续改善,2014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第四阶段油耗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沿用第三阶段油耗法规管理思路,采用单车油耗限值准入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CAFC”)达标考核企业,对于不达标企业的惩罚措施异常严格。因此,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满足第四阶段油耗法规。
2004年9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这是我国为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而建立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对乘用车按整备质量划分质量段并分别设置油耗准入限值。对于装有自动变速器、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符合GB/T15089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的车辆的各质量段准入限值放宽约6%,对于未达到准入限值的产品无法申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上市销售。
标准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分2个阶段实施,即我国乘用车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油耗限值,第二阶段相比第一阶段加严约10%。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油耗限值适用于我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环节,是针对单车准入的油耗限值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