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问题及政策建议

2016-08-23 02:41廖建颖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探矿权问题

廖建颖

摘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在矿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探矿权出让问题变得非常突出,探矿权在招拍挂出让制度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制约着矿产行业的发展。针对此类问题,本文就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问题及政策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问题

探矿权,简单来说,就是拥有勘查矿产权利的人员,严谨的来讲,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在法律约束与规范的条件下,获得探矿权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等都可称为探矿权人,拥有规定范围内勘查矿产的权利。从目前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情况的分析,探矿权出让不合理的现象实属常见,进而引发一系列严重问题,使得整个矿产市场呈现混乱状态。为解决当前问题,必须对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问题进行分析。

一、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问题

1、矿产市场出现混乱状况。在矿产市场中应用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具有诸多的缺陷,探矿权的信息不对称,相关人员仅仅是盲目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判断,对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考虑少。例如,在二级市场,探矿权人为了及时获取利益,避免发生亏损的现象,会将手中的探矿权转让出去,从中获取更大的利润。在探矿权转让的过程中,部分探矿权人会借机肆意哄抬转让的价格,使得二级市场的炒作变得腥风血雨,整个矿产市场呈现混乱的状态。

2、探矿权的生产效力降低。探矿权招拍挂制度的实施,则表示探矿权的成本升高,也提高了风险系数,使得勘查单位在探矿权获取上变得更难,也制约着矿产开采工作的高效开展,提高了采矿的难度系数。探矿权的使用,对探矿的范围、时间具有一定的限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若仅仅拥有探矿权却未开展勘查工作,会大大影响探矿权操作的实效性,进而致使探矿权的生产效力低下。在招拍挂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勘查单位在探矿权获取上存在难度,无法制定科学的找矿方案,最终使得探矿权变得不完整,对地质勘探行业的发展形成约束。

3、肆意滥采现象愈发严重。在探矿权招拍挂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衍生了其他的问题,如政府管理工作难度大,对探矿权转让的管理愈发被动。相对于竞买人,政府对探矿权的相关知识认知度更深,且竞买人员会对政府所发布的信息深信不疑。当竞拍起价越高时,竞买人认为探矿权越高,价值越高,对竞买人产生误导,但是,真正获得探矿权后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得知此消息后,探矿权人会找到政府,要求政府部门给予相应的答复,导致政府在参与探矿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被动状态。此类问题的发生,也会引发矿产肆意滥采的现象,在一个位置无法得到有效的矿藏,就肆意转战到别的位置,使得矿产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矿产经济的发展形成制约。

二、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问题的政策建议

1、优化探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法律。通过对当前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了解到出让的过程中衍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二级市场中混乱的状态,探矿权人肆意抬高探矿权的价格,从中榨取经济利润,是违规操作。为了规范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实施,建议对现有的探矿权出让法律条文予以完善,将出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罗列到法律条文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约束探矿权人的行为,一旦出现恶劣的出让行为,结合法律条文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与警告,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二次市场,防止市场出现过度混乱、肆意炒作的现象。

2、政府勘查风险系数小的矿种。为了降低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政府应对探矿权的出让予以高度重视,提出合理化的应对措施,以促进矿产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此,政府应发挥自身的重要价值,及时对风险较小的矿种进行勘查团,由政府负责,会大大提高勘查的质量,将政府作为重要的衔接点,将探矿权向社会出让。选择此方式,能够降低风险系数,避免后续政府或企业发生亏损的现象。在此方面,建议政府要负责对风险系数低的矿种进行开发,勘查资金由政府提供,一旦获取矿产资源的储备量,对探矿权开展经济评估,进而向社会提供出让服务,以降低矿产勘查的风险。

3、开展对高质量探矿权的技术招标。新时期,为保证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规范性,选择更为专业的勘查队伍,应对高质量的探矿权开展技术招标,能提高探矿权的利用率,真正发挥探矿权的应用价值。现代化经济的发展是从以往的计划型经济转变而来,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地质勘查与采矿等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资金,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矿产地,该区域的矿藏含量不高,针对此部分的探矿权,应选择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出让,能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有效避免流失现象的出现。为保证招标的科学性,根据探矿权的实际机制来确定其价款范围。

4、构建探矿权退出机制。为了实现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规范性,可建立探礦权退出政策。若探矿权达到一定的期限,未能产生一定的勘查成果,该探矿权会逐渐进入到自然灭失的状态。一旦探矿权被列为自然灭失状态,其所属的探矿权不能被再次使用和转让,因为一旦出现探矿权灭失的情况,就是前期探矿权人经过一系列的研究与分析后认为风险系数较高的区域,若再次进行转让,会使得风险变得更大,将其作为空白地来对待,以保证相关人们的经济利益,降低探矿权出让的风险,是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

结束语:综上所述,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实施衍生了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矿产行业的高速发展,与探矿权的主要目的柑悖,矿产市场运行质量受到威胁。面对此类问题,应对招拍挂出让制度予以完善,以早申请为基准,开展技术招标模式,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招拍挂退出制度,进而减小探矿的风险系数,以促进国家矿产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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