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履职 合法合规的五大原则

2016-08-30 09:59:12杨建顺
紫光阁 2016年9期

杨建顺

鉴于我国公安学或者警察学的相关研究中较少行政法视野,甚至有不少“成果”严重缺乏行政法总论的基本原理指导,尤其是在回应各类警察舆情具体案件时,往往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碎片化的状况,有必要强调行政法对于警察科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行政法是以秩序行政和规制行政尤其是警察行政为主要对象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其作用在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消除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及状态。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繁荣,人民的安居乐业,都离不开警察的作用。制度、秩序和权威构成了传统行政法的三大价值,也是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和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警察法和警察法学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范,为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提供了素材和视角,也构成了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行政法上关于秩序行政、规制行政和保护行政等的基本法理,对于全面履行警察职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全面履行警察职能,起码应当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其一,依法行政的原则。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警察是规制行政和秩序行政,是限制自由和赋课义务的权力作用,具有强烈的侵益性,故而要对其加以严格限制。于是,警察领域确立了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行使警察权应当具有法律依据。传统行政法理论强调的依据是狭义的“法律”,而现代行政法理论在“法律”的基础上融进了法规甚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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