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维伟
1963年3月的一天,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市一名18岁的女孩在回家路上遭到一名男子性侵。十天后,警方逮捕了23岁的无业男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并立即对他展开审讯。两个小时后,米兰达承认罪行并在供词上签字。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米兰达有期徒刑20年。
可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法庭上,米兰达都有权保持沉默。可惜,米兰达是个街头混混,当时压根儿就不知道宪法第5条修正案是什么。后来在他人的提醒下,米兰达以不服判决为由,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该州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裁决此前对米兰达的审判无效。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首席大法官亲自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规定了审讯嫌犯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他们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等。这些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又称米兰达告诫)。首席大法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美国警察怨声载道。据统计,“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美国的破案率降低了10%左右,但因警方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因此大大减少。
至于米兰达,他的案子被发回重审后,尽管之前的“证言”不作为证据使用,但他最终还是因其他证据而被判有罪。……
百家讲坛 2016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