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该上街执勤吗?

2016-09-01 13:20
南方周末 2016-09-01
关键词:徐州市执勤法定

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徐州全市一百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需要派员协助交通执勤民警和协管员宣传交通文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2016年8月28日,徐州市检察院通过江苏省检察院的官方微信公号公开发文予以拒绝,称将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随后,徐州市委宣传部回应称,创建文明交通秩序,属志愿活动,并非强制任务。那么,为配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察官该上街执勤吗?

正方:

任何机构,都有一定的管理层级,要让机构正常运转,下级服从上级是最基本的规矩。比如一个公司总公司下面有许多分公司与子公司,都有要做好各自的日常业务,下属公司的员工也有各自的日常职责,但总公司有个企业形象推广活动,需要全公司上下员工齐心配合,有什么不合理的呢?政府也一样。徐州市要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需要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齐心配合,也合理。徐州市检察院还是徐州市创建工作的成员单位呢,有必要这么傲娇吗?

反方:

检察院有自己的法定职责,代表政府对嫌疑犯提起公诉。让检察官上街去协助交警执勤,会影响检察院职能的正常运转。说得更具体些,受害者及其家属等着检察官及时提起公诉伸张正义呢。徐州检察院表示“将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以司法办案的实际成效,为徐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这是对摊派的委婉拒绝,但拒绝的理由非常正当。

正方:

在检察院工作的也不全是检察官吧?检察院派出不是履行核心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就是检察官,在完成法定职责之后,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也总可以多多少少担当一些政府分派的临时任务吧?从权力性质来看,公诉权是行政权,履行公诉权的检察院是行政机构的一分子,工资经费也是由政府财政拨付的。如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都以“非本职工作”拒绝政府分派的临时任务,那政府大概只能调动少数几个政府办公室或办公厅工作人员吧?

反方: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这是徐州市检察院拒绝摊派临时任务的底气所在。在不少地方,法官、检察官被摊派各种招商、拆迁与创卫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不胜其扰,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是该刹一刹这股歪风了。

正方:

还是那句话,法官、检察官只是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一个子集。依据这个文件,法官、检察官是有权不参加创卫工作,但并不等于检察院有权不接受政府分派的临时任务。从权力性质上看,法院代表的是司法权,本身就有权利拒绝行政机构指派的任务,但有趣的是,这一次徐州市中级法院却没有出声拒绝。照理说,法院拒绝的理由更充分,底气应该更足才对。

反方:

拔高一下,为了维护法治尊重,法官、检察官都应该拒绝来自政府摊派的临时任务。法官、检察官干上街执勤之类的事情,说得轻一些是有辱斯文,对不起他们所代表的庄严法律,说得重一些是暴殄天物,让他们所承载的法治理念成了笑话。所以得为徐州检察院的壮举点赞,希望此举蔚然成风。好的中央文件精神停留在纸面上是不够的,必须落地成为刚性规则才行。

【点评者说】中办、国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让徐州检察院有了拒绝政府摊派的底气,这相当于用中央政府的指令对抗地方政府的指令,而非下级不服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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