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将对“老年游"服务水平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
——访山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陈少卿

2016-09-02 07:02赵彬花
大众标准化 2016年6期
关键词:推荐性旅游局行业标准

● 本刊记者 赵彬花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将对“老年游"服务水平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
——访山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陈少卿

● 本刊记者 赵彬花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旅游局了解到,我国首个“银发族参团游”国家级行业标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简称《规范》,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范》如何为老年旅游者出游“保驾护航”,记者采访了山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陈少卿。

记者:《规范》属于什么性质的标准。

陈少卿:根据《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类的标准。《规范》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经营老年旅游产品的旅行社企业应该主动积极使用。

记者:《规范》出台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

陈少卿: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规范》出台,使旅游业者开发老年市场有了明确方向,《规范》条款中的“应”与“不应”,“宜”与“不宜”等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规范》出台后,网上有各种看法,尽管目前一些标准项目有操作难度,但有标准远比没有好,经营老年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应该尽可能地执行有关项目。这情形就像当年《旅游法》出台一样,最初也有人抱怨,但两年后,大家通过实践,业界越来越认可《旅游法》的作用。老年旅游是一个很大的市场,怎么样来更好地、更优质地服务这样一个人群,我相信这个《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行为清单。这会既有利于企业,又有利于老年游客,实现双赢。

记者:我国标准化体系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是作为一个行业性推荐标准出台的。旅行社不引入或不实施此标准,是否在实践中可以“免责”?

陈少卿:旅行社要具有遵守相关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的意识。对于老年旅游产品,旅行社和游客在签定合同时要细化标准项目。旅行社要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规范》明确的项目,要求旅行社“应”做的,一定要做到;“宜”做的,旅行社要抱着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努力做到。

记者:您能谈谈《规范》与《旅游法》的内在关系吗。

陈少卿:《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法,其中虽然做出了涉及老年旅游者的原则规定,但对于老年人在旅游中如何享受便利、旅游经营者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没有具体规定,《规范》有效衔接旅游法,为履行旅游法涉及老年旅游者的规定提供了推荐性的、引导性的行业标准。

记者:现在老年游服务市场,与即将实施的标准所要达到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如何才能破题。

陈少卿: 《规范》出台后,在执行层面尚有许多事情要做,需要各方形成合力。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标准的推广与指导,引导旅行社积极主动地采用;其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旅行社在使用标准方面的规范,形成良好的行业氛围和习惯;第三,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老年人更愿意接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第四,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老年旅游保险产品,配套老年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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