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哲学价值

2016-09-03 15:01李龙郑华
湖湘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理论基础唯物史观

李龙 郑华

摘要:《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一部哲学著作,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创立了唯物史观,与黑格尔唯心史观决裂,而且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的创立开辟了道路。科学揭示了法的本原、本质、产生与发展规律,深入阐述了法与自由的关系,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史观;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6)05-0088-05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宝库中,有两颗耀眼的明珠:一颗是唯物史观,另一颗是剩余价值论。后者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从而使资产阶级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不可避免;前者开辟了哲学社会科学的新天地,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应运而生,掀起了各个学科的革命,其中就包括法学領域的革命。《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史观的经典之作,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当然,这并不排斥该书成为其它学科的开山之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问世170周年之际,我们纪念这篇著作,不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伟大功绩的肯定,而且是对这一巨著的大力弘扬,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诚拥护与坚持!

一、关于法的本原的发现

毫无疑问,《德意志意识形态》首先是一部哲学巨著,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论证哲学的基本问题唯物论与唯心论时,理直气壮地站在唯物论的高度,继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和鲍威尔的唯心论之后,又一次联合起来针对费尔巴哈的机械唯物论和人本主义作了深刻的批判,从而完成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政治思想的两个转变,于1848年在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宣布了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因此,当马克思与恩格斯创立唯物史观时,就标志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已然形成。随之相生相应的是,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也在该书中都得到明确提及,在本文后两节中将详细提到。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巨大功绩就在于它系统、完整地发现并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原: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正是这个本原引伸出特别是派生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一系列观点:如法的阶级本质、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作用等等。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与恩格斯两位革命导师共同创立的,历经了民主主义法律观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历史转变。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其长辈包括祖父、外祖父、父亲都精通法学,其父亲还是当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兼任莱茵省省长的法律顾问。良好的家庭教育,使马克思从懂事开始就对法学发生了极大兴趣,并在大学学法学专业。特别是他从当地的波恩大学转到柏林大学后,他对法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学习中,他敏锐地发现,过去的法律,过于苛刻与残酷,而且非常繁琐。于是马克思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力图建设一个新的、符合人民意愿的法律体系,并撰写了近三百个印张的法学大纲,后来自己在复查中发现,他写的提纲与康德的形而上学大致相同,既无新意,也无创造,于是决心全部推倒。他深刻地省悟到:他之所以失败,关键是哲学没有过关,于是他在写给他父亲的信中,认真地表达了学好哲学对法学的重要性。他说:“没有哲学就不能前进”。从此,马克思开始偏重于哲学学习,毕业时写的论文是哲学论文,后来申请的学位也是哲学博士。

1841年,马克思毕业后进入莱茵报当编辑。一年后,该报海选马克思为主编。这时《莱茵报》的影响越来越大,引起了反动当局的注意,特别是马克思站在人民立场,与莱茵省总督进行两场辩论后,揭露了反动当局的面目,该报很快被查封。同时,也使马克思深深感到,学校学到的东西与德国的现实反差极大,就是说黑格尔哲学特别是法哲学所讲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是看不到的;不仅理论与实践差距越来越大,而且有时根本就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回事。马克思便“带着苦恼的疑问”,一方面向书本寻找答案,一方面在现实里寻求回答。这时,恰好著名的“人本主义者”和“机械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发表了其极具影响力的文章:《哲学改革提纲》。马克思深受费尔巴哈的影响,在利用自己已有的理论武器基础上,再加上运用费尔巴哈的相关理论,向黑格尔这个显赫一时的哲学家的思想开火。他写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并在该书中隐藏了一个重要思想,即法的本质。正如马克思自己评价的那样:法的关系是来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并且是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法的关系就好像其形式一样,不可能看其本身,也不可能从人类精神来诠释。[1]p32这一事实告诉我们:早在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便隐藏着法的本质的思想。该书虽然尚未明确提到物质生活条件,但字里行间却充满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气息。这一事实告诉我们:早在几年以前,马克思在构造法学理论体系中,已经埋下了“物质生活条件”的种子。但明确使用物质生活条件这个词语,还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因此,该书是马克思法学的奠基之作。

当然,在该书之后,在马克思著作中,还有不少著作提到了物质生活条件——这个法律的本质问题。如在《共产党宣言》中,便明确地提到这个问题。该书在谈到资产阶级法律本源问题便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阶级的意志,而正是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决定了其内容。[2]p389

法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分水岭,也是能否发挥法的作用的分界线。因为物质生活条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表述。重视它的客观性,就能使法律真实地反映经济规律,从而推进规范法律的发展,反之,则起反作用,正如马恩两位导师所指出那样,就会在“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马克思标语)。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揭示

《德意志意识形态》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对法的本质的科学揭示。在该书出版前,法的本质问题一直被剥削阶级特别是被资产阶级学者搞得糊涂不堪。为此,列宁先后作了两次论国家的报告,明确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当然,列宁所使用的武器,也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宝库中学来的。

法的本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直到现在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往,剥削阶级法学家,不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公共意志”、“民族精神”,就是把法说成是神秘的东西,他们的目的在于掩盖法的真正本质,以便麻痹劳动人民从而使其驯服在他们的法律面前。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促使人们看到剥削阶级法的本质,从而反对它,并用人民的法律取而代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显著特点之一,就在于她确信和坚持法的阶级性。而这一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在该书有明确表达,国家的现实基础是“非意志”的、不可转移的个人物质生活即互相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这些现实关系本身创造了国家政权,同时将特定关系决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法律。[3]p377-379两位导师在该书中所讲的主体“他们”,从行文和逻辑上看,就是统治阶级。从该书的相关论述,我们至少看到了四个基本观点: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律不仅仅代表统治者一个人的意志,而且代表整个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共同意志;3.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4.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决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任何“任性”,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所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并不是法律,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即居于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形式建构个人力量,从而演进为由这些力量决定的意志即国家意志——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p389这可以概括为:国家意志即法律。它首先表明了法律的阶级性。同时,从全文来看这种阶级性,最终又受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有少数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仅仅是阶级性,而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阶级意志的内容背后是其物质生活条件。这些少數人甚至否认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说法的科学性,并以此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马克思与恩格斯及其法学专著与专论。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0多篇论文中,便有四分之一是法学论文,仅论述宪法的论文在全集中便有8篇,至于专著那就更明显了。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都是公认的法学专著。

事实清楚地表明:马克思既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是独树一帜的法学家。他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独立学科。法的本质是法学的核心,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界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

三、关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完整的科学体系,《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奠基之作。她不仅论证了法的本原,揭示了法的本质,还科学地论证了法的产生与发展规律。整个西方法学都把法律看成是永恒的东西,并代代相传。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是因为宣扬“法律永恒”论出名。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破除了法律迷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公开宣称: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的产物。法律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永恒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考察原始公社部落所有制,明确提出并论证了“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3]p71接着,他们以罗马法的兴衰为例,说明所有制与法律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揭示法律的规律,他们写道:“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3]p71伴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深入发展,罗马才推进了所有制发展,从而恢复并重振了罗马私法的权威。[3]p71。

后来,马克思在晚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并作了详细的笔记,还加上自己的批评和评价。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研读了一些关于原始文化史的著作,如梅因、佐姆、泰勒等的著作,令人遗憾的是,马克思没有实现自己写一本关于国家与法起源的书,之后恩格斯花了一年的时间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比较详细和深刻地论证了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全面论证了法律的产生与发展规律。

历史正如两位导师所揭示的那样,法律在产生之后,历经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长期演进,已有一些国家建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相关建设的步伐则更快,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人类社会正着它固有的规律,不断向前演进!

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这就是是否存在继承的问题。当法律由一个历史类型取代另一个历史类型时,必然涉及到法的继承这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作过回答,他们指出:“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3]p379这个回答对我们国家现在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有直接指导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和依法治国事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当然不存在直接对法的继承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建国前夕,我国就已公开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我们不可能直接继承剥削阶级那些法律,包括中国古代的和近现代的法律,也包括西方国家的法律。这是因为两者阶级本质不同,不可能继承。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的,从孔夫子到孙中山,其中多数是不能继承的,但也有极少数的精华值得考虑,如人本思想、慎刑思想等等。即使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与法律思想,也是可以考虑选择性借鉴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在今天还是适用的。肯定一切是错误,不加分析否定一切也是不对的。

四、关于法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法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法学基本命题,多数法学家都从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总结以往论述的基础上,以唯物史观为武器,全面阐释法与自由的辩证关系,论证了如下两大问题:

首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并公开否定了抽象的自由观。他们认为自由是对客观事物必然性的认识,随着对客观事物认识加深,就能随之获得更多的自由。他们说:“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3]p507因此,自由应该是具体的历史现象。他们认为自由包括对客观必然的认识,更包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而这个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是链接“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纽带。法律在这里起着规范、引导和保障的作用,离开法律的保障自由是很难实现的。

同时,马克思与恩格斯还对自由从哲学意义以及伦理学、政治学意义两个方面来解读。从哲学意义上看,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与改造,即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改造;从伦理学、政治学意义上看,自由的获得是通过将个人融入“真实的集体”之中实现的。在法学上讲,公民的自由与法律的规定有直接关系,这一点连一些剥削阶级法学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都已经认识到,公民个人的自由与遵守法律直接相关,他们甚至说:对法律的遵守,就是自由。当然,马克思、恩格斯讲的公民自由是指人民的自由、大众的自由,同样离不开对法律的遵守。马克思甚至公开说过: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世界上没有抽象的自由,只有具体的自由,只有与法律直接结合的自由,而没有离开法律的自由。因为法律确定了自由的界线、范围以及自由的空间与时间。离开对法律的遵守,就没有自由。就是说,世上只有具体的自由,而没有什么抽象的自由。自由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否则,个人就会妨碍他人的自由。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五、关于法学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问世之前,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是將法学理论建筑在客观唯心史观的基础之上。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早期归结于所谓自然理性,最终捧出自然神;而古典自然法学派则说什么法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分析法学派则是认为法是统治者命令,后来又认为法是由最高法律规范派生出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破天荒提出:在阶级对立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把法学理论建筑于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之上。

当然,马克思原来是民主主义者,他是借助于两个转变来实现的。特别是第二个转变中,费尔巴哈起了很大作用。费尔巴哈是德国著名的唯物主义者,但他从来不承认自己是唯物主义者,而一向以“人本主义者”自居。因此,马克思后来与他决裂时,便集中力量批判了他的人本主义思想和宗教观,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专门写了一章对其宗教观与人本主义作了批判,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针对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历史的前提是人,并对人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明确指出:“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3]p30,概括地讲,就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个人,是他所影响和作用的物质生活条件。[3]p30,这也可以说是总结了人的“生存论”,[4]p68[5]p13从而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从物质生活、生产出发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清楚地表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整个历史的基础是来自于不同阶级的市民社会,即由与生活紧密关联的物质生产到现实的生产过程。同时市民社会的活动必须在国家生活范围内,宗教、哲学、道德等理论和意识形态都应该着力于市民社会。[3]p42-43这里讲的市民社会,当然是指经济基础。这就是说,唯物史观的核心是经济基础,即物质生活条件,其决定上层建筑的内容、变更和发展,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和前提。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去研究与分析法律现象,而是要从产生它的基础去探讨与分析。

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犀利地指出了法离开经济基础而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具体提到并批判剥削阶级法学家的幻想和当时德皇威廉四世的幻想,指出:“后者也把法律看作是统治者意志的一时灵感,因而经常发现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3]p379

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观点,在他们之后的著作中,得到了补充与发挥,在坚持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对其基础所起的反作用。事实证明:上层建筑特别是国家与法对经济基础有着重要的反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开放新时期,这种作用更具体、更全面。如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改革开放起着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正是这一巨大作用,使我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造了奇迹!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不仅是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其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还开辟了人文社会科学的新天地。特别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所进行的法学论证,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使法学真正成为改天换地的思想武器,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科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4]刘兴章.马克思共产主义学说的生存论演示-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再解读[J].湖湘论坛,2000,(4).

[5]邹小华、牛汉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生活化路径——马克思主义哲学生存论视角[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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