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下保障船员基本工资福利的特定权利。明确船员外延是准确适用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前提。基于船员资质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下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主体范围。在船员劳务派遣模式下,基于船员提供劳务的法律事实和海事债权转移的发生应当赋予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担保。以船舶试航为分界点,船舶试航前的涉船人员非船员,自然不享有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同时应当将试航船舶纳为优先权的客体,此时的船员享受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担保。
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工资福利 主体范围
作者简介:丁晓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5-02
就我国的船运实践来看,船运实务的践行力度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大相径庭,船员基本工资福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权利主体的不明确制约了权利实现的进程,因而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入手,分析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主体存在的现象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5条又規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海事请求人的范围根据该法第22条 可以得知,和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有关的是第1款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