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2016-09-07 02:51文字整理陈晶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6年1期
关键词:牛车交通肇事官府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陈晶

古代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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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现代社会,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那么在交通不发达的古代会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呢?古人出行的安全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很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突发性的意外事件,有时也难免会造成交通肇事的情况,“人仰马翻”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而令人吃惊的是,其实早在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了。在陕西灵崖寺大殿左夏房上有唐代所刻的四行小字:“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这是我国现存关于古代交通法规的条例之一,意思就是说一般平民百姓要给当官的让路,年纪轻的给长者让路,轻装的车要给载重的车让路,出城的要给进城的让路。只不过那时没有交通警察维持秩序,全凭“自己掌握”。

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古人会如何处理呢?一千多年前的一场“车祸”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开了一千多年前的一场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高昌城是古代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也是西域最大的国际商会。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因而成了商家看重的地方。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大门口的大道边。六月的高昌城,天气已经很热。有个百姓叫史拂,他的儿子金儿和邻居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八岁。两个孩子坐在店前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大祸正在慢慢降临。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粟特人)的雇工,他的雇主名叫靳嗔奴。这一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运几个来回之后,可能是由于筋疲力尽,倔强的牛也渐渐不听人的使唤,于是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损折。

这可是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采取的方法跟我们现代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如出一辙:打官司。

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结合

面对这起案件,官府会如何做呢?不要以为古人会得出什么奇怪的结论。事实上,古人处理这件案子的方式有很多地方值得现代人借鉴。

关于金儿被牛车轧伤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在车祸发生后的两三天之内。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词,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我儿子金儿,今年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着,就被靳嗔奴家的雇工用车辗损,腰以下骨都碎了,恐性命不保,请处分。”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词,意思与史拂一样。

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由于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致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及,最终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

康失芬这人挺痛快,表示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舒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取保,将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唐太宗时期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参照斗殴伤人之罪处理,但是处刑减少一等量刑。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作“保辜”,也就是先将犯人取保,好给受害人去治病。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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