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计
4月中旬发生在温州的土地金续费风波,一石激起千层浪,发酵成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事件的起因是,温州一批20年产权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即将到期,当地官方人士表示,业主需续缴约占目前房价总额三分之一的高额土地出让金,才能进行房产交易。由此引发激烈争议,至今仍未有定论。
这场争议的焦点是,应当如何理解物权法所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究竟是“免费续期”还是“缴费续期”?而这,恰恰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所留下的悬念。当年制定法律时,尽管确立了“自动续期”条款,但因对“是否缴费”争议过大,最终采用回避态度,留待未来研究解决,也因此埋下了日后争议的隐患。
事实上,类似的“模糊立法”在当今中国法律中并非个例。仍以物权法为例,在法律正式实施前长达半年多的准备期内,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所凸现的“公共利益”界定盲点,到各地“小产权房”风波所暴露的土地制度改革失语,再到“住改商”争议所折射的小区“共有物权”难解死结,等等,无不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立法模糊,以致引发“物权法跛足上路”的担忧。这些“模糊立法”,尽管部分通过日后的司法解释等予以明晰,但不少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从历史的观点看,“模糊立法”有其必然性。中国法制重建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改革的特征是“摸着石头过河”,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