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员工年休假?

2016-09-08 17:41:30田野丛林
家庭百事通 2016年9期

田野丛林

一名女律师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将单位告上了法庭,其中一项诉求是单位补发其工作期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单位则以该律师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体旅游休假活动,其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无权再主张年休假工资等为由,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那么,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劳动者的年休假呢?

发生劳资纠纷,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

贺雨蒙大学毕业后,通过努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先后供职于北京的几家律师事务所,成为“北漂”一员。

2011年5月底,贺雨蒙几经辗转来到北京C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C律师事务所)求职。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贺雨蒙从事顾正弘律师助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贺雨蒙的月薪为3000元。同日,他们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贺雨蒙不得在离职后的两年内利用单位信息、接触单位客户,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到客户单位任职。合同到期后,贺雨蒙继续在C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签订第一次合同后,贺雨蒙担任顾正弘律师的助理。顾正弘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给贺雨蒙补发一定的工资,两项工资之和达8510元,每月还加餐补200元。

工作期间,C律师事务所为了团队成员之间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组织大家于2012年6月24日至30日到泰国度假、于2013年6月25日至29日至河北秦皇岛北戴河度假。贺雨蒙参加了上述度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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