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劳动者年休假的争论,随着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告一段落。在本案中,贺雨蒙要求C律师事务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求于法有据,而C律师事务所未能就相关事项提供证据。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贺雨蒙可休年休假11天。C律师事务所安排贺雨蒙参加集体休假12天,其中3天为法定的双休日,另9天应认定已休的年休假,尚有2天未休的年休假。故,C律师事务所应支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2天的工资。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C律师事务所未与贺雨蒙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C律师事务所未提交贺雨蒙自2013年10月的工资支付记录,故应支付她2013年10月1日至20日的工资。此外,贺雨蒙与C律师事务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他们为合作关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了劳动关系的主张。贺雨蒙要求C律师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单位作为福利,一般每年会出资组织员工集体外出统一度假。大多单位在组织员工外出集体度假后,会将集体的度假冲抵职工的年休假。这看上去合情合理,几乎无人会提出异议。但是,事实却非这样。为何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不能取代劳动者年休假呢?原因有二。一、性质不同。年休假是法定的休假,假期的长短是法定的,对未休年休假的,须支付员工3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