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卫丽



所谓带銙,指古代附于革带上的装饰品,即束腰器,俗称带板。一副完整的革带应由鞓、銙、铊尾和带扣四部分组成。据考证,最早于春秋战国至汉代时期,革带上的带饰为带钩。魏晋南北朝之后,带钩的使用渐少,开始在革带上穿缀饰片。及至唐代,不仅沿用其制,且非常流行。
唐代对带銙的使用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形成“定制”。带銙上銙的数量、质地、纹饰等规制严谨,以此来区别皇帝及官僚贵族的品级高低与地位尊卑。对于唐代带銙的使用制度,相关史料记载颇多。
《新唐书·车服志》载:“诸亲朝贺宴会之服:一品、二品服玉及通犀,三品服花犀、斑犀。……其后(显庆元年后)以紫为三品之服,金玉带銙十三;绯为四品之服,金带銙十一;浅绯为五品之服,金带銙十;深绿为六品之服,浅绿为七品之服,皆银带銙九;深青为八品之服,浅青为九品之服,皆翁石带銙八;黄为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铜、铁带跨七。”
《唐实录》载:“天子以玉,诸侯、王、公卿、将相之带,二品以上许用玉带,天子二十四銙,诸侯王、将相许用十三銙加两尾焉。带有光素之分,龙文、万寿、洪福等碉文之带,唯天子方得使用,其诸侯王、公相,龙文诸带非敕赐不得使用也。”同书并载:“文武三品以上金玉带,十三銙;四品金带,十一銙;五品十銙;六品以犀带,九銙;七品银带;八品、九品蝓石,并八銙;庶人六銙,铜铁带。”
《通典》卷63《礼典·天子诸侯玉佩剑绶玺印》载:“上元元年(674)八月,敕文武官三品以上,金玉带,十二銙;四品,金鱼袋,十一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