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一体化浅析

2016-09-10 07:22王爽沈诗雨
时代金融 2016年18期
关键词:台湾当局大陆金融

王爽 沈诗雨

自两岸关系缓和以来,两岸的经济与贸易合作也逐渐的步入正轨,金融方面上的合作是水到渠成的。虽然因为相关的政治因素,在金融领域的合作暂时性的落后于了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但是随着大陆经济的腾飞,台方越来越需要依靠大陆这个广阔的市场,而另一方面金融危机的发生也让台湾金融行业不得不推进两岸金融走向更深一步的合作。在两岸的金融管理机构开始公布合作战略的保证下,两岸有序的进行了金融合作路线的选择,在如货币兑换以及清算以及金融机构的架设乃至于股权投资领域上的思路都可圈可点。

1990年台湾率先开放了对大陆的个人间接汇款业务可以看做是两岸进行金融合作的敲门砖,金融体制相对成熟的台湾是比较先意识到两岸的金融合作应该正常展开的,率先松动了本来比较严格的管制措施。1993年台湾地区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法令——《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这一决定意味着内地金融机构的票据可以入台使用,两岸从单向交流变为了双向交流。时间步入21世纪,台方先后颁布多个法令,其中包括进一步方便两岸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汇兑准则;也有为了方便民众的允许携带人民币入台以及在岛内建立开放的人民币新台币汇兑点。与此同时,两岸进行了机构的相互架设,大陆先后批准了包括华南银行在内的10余家台方的银行进入大陆建设分支行。另一方面,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合作也在陆续的展开。自金融危机以来,海峡两岸对于进一步的金融合作达成了共识,股权的合作也自然而然的开展起来。

随着两岸金融一体化发展的逐步深入,在这一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首先是两岸关系的特殊性。由于两岸尚未实现真正的国家统一,仍然处于分裂状态,但两岸《宪法》都宣称“只有一个中国”,并不是两个独立国家,因此大陆与台湾政治互信滞后于经济一体化的合作,金融一体化也同样滞后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本文在排除政治因素尤其是突发的重大政治军事前提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两岸金融一体化的相关问题,实际上符合台湾当局领导人所主张的暂时搁置政治军事分歧,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的主流线路,而并没有考虑两岸快速实现统一或者突然进入隔绝的极端状态。)由此可见,两岸金融一体化的未来取决于两岸政治关系的发展走向。

其次是台湾当局本身存在的问题,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第一,出口产品缺乏竞争力。虽然台湾当局与中美洲小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但这些小国的出口量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仅占台湾对全球出口量的0.187%。对于台湾当局而言实则鸡肋。

第二,边缘化危机。大陆当局自05年以来,对东盟进口产品陆续实施减税免税,因此东盟对大陆的出口一直超过台湾。而台湾对大陆的出口还会被征收平均9%的关税,因此台湾更无竞争力。2015年的东盟共同体成立后,台湾若不能与临近国家签署自由经贸合作协议,将会面临边缘化危机。

第三,台湾目前的经济困境与过渡性经济。台湾目前民间投资比例占GDP的比例,在亚洲四小龙中相对偏低,这表明台湾内需不足。目前,台湾已成为大陆最大的贸易逆差区,台湾要利用到这过渡性与大陆合作,才能走出经济的困境。

接下来是台湾当局的顾虑。担心岛内经济的不稳定性;担心产业技术外流;担心巨额资金流向大陆,排挤台湾资本市场。台湾当局认为,两岸经贸直接往来,台商在大陆的投资资金需依靠台湾汇入的资本及银行融资,且不易获得大陆银行的融资,也很难从外资银行融资,台商会在台湾筹集资金,直接对岛内资本市场产生排挤效应。

最后是技术性障碍,主要表现为:

第一,金融合作与金融监管的困难。由于两岸金融管理体系存在巨大差异,使两岸金融合作与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两岸金融管理当局未建立管理协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因此两岸银行监管准则、货币政策制定、实施依据,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与的干预不同。

第二,缺乏金融共享。由于两岸缺乏金融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因此无法及时全面的交流双方的金融资讯,妨碍金融业务的开展和台商融资的机会。

第三,金融法规不协调。由于两岸的金融法规不协调,因此对设立金融机构与高级管理人资格认定等造成了障碍,妨碍了两岸的金融要素自由流通,影响金融互惠互补与优化配置。

正是以上这些因素影响了两岸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那么想要加快这一发展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第一,加强金融制度等宏观方面的合作。理论上来说,制度性的合作以及在金融方面的监管上确立大量的政策法律法规是金融领域交流合作的先决保证。首先是可以考虑参考历史方法——即人民币与港币澳元的清算方式,通过两个双方选定的清算行进一步的完善清算机制的细节工作,并且以其他银行扩充整个渠道;其次是筹备央行的进一步协调合作,发挥政府在合作机制中的主导地位,促进有效的合作展开;最后是可以在大陆完善汇兑网络,挑选一些有实力的银行办理新台币的兑换业务,进一步放开正常的金融汇兑流通。

第二,加强金融行业微观领域的合作。两岸银行应当搭建起一个合格的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来巩固双方在信息交流中的合作,共同完成包括征信系统在内的合作渠道。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增强双方的市场、行业、客户征信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以此来尽量削减双方银行面对对方客户时比较忧虑的经营风险。除了银行的合作之外,证券行业也应推行更进一步的合作。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支持双方的本土公司或者金融类产品到对方资本市场上挂牌上市,推出横跨香港、台湾、大陆三大资本市场的联合指数。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首先应当完善充实MOU以及ECFA的框架内容,一定做到合作之中监管先行,不应在出现问题后才去进行监管;其次是一定要保证两岸的相关方有一个沟通便捷顺畅的渠道,在两岸的相关准入标准、监管度量以及方式方法上进行协调;再次是要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行业环境进行规范操作,以共同保证两岸四地的金融运行体系的秩序;最后则是应当在双方高层间建立定期的业务以及人事等方面的监管交流活动,推动两岸金融监管框架的逐年完善,规范双方资本在对方区域内的运行正规化、专业化,避免风险指数的上升。

综上所述,两岸对于金融一体化的需求如此强烈,既是必然发展趋势,又是一个长期的、分阶段的实现过程,既依赖于经济发展,又依赖于政策推进力度。想要推动两岸金融一体化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势必需要大陆与台湾当局的相互协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从而促进两岸金融一体化尽早实现,最终使两岸经济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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