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南

2016-09-10 07:22陈颖
决策探索 2016年11期
关键词:审判司法案件

陈颖

过去,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现在,环境治理成了天下第一难。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河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河南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空气质量不容乐观。

与此同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座谈会,邀请省人大环资委、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起,共商生态环境保护,大家纷纷建言献策,推动各部门形成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南。

发布 2015年郑州等10市县空气质量不合格

6月1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去年河南省环境质量整体有所好转,但空气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大气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比有所上升,环境质量改善与公众期盼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年,河南省将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头等大事,确保全年空气优良天数达到190天。

公报显示:2015年18个省辖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级别总体为中污染,其中信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为轻污染,其他17个市均为中污染。

据悉,2015年河南18个省辖市共发生529天(次)重度以上污染,其中郑州50天、新乡44天,分别占全年的1/7、1/8。

公报显示:水环境方面,全省地表水水质级别为中度污染,地表水水质总体稳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级别、水库总体水质级别、省辖市地下水水质级别均为良好。土壤污染问题局部有所显现,全省农村普遍存在垃圾围村现象。

河南省环保厅厅长李和平说,总的来看,全省环境质量整体上有所好转,但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尤其是河南省2015年纳入京津冀大气治理协作区域后,京津冀及周边相邻省份颗粒物年均浓度呈下降趋势,而河南省不降反升,与2014年同比上升0.75%,大气质量改善的幅度严重滞后。

《2015年度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显示,郑州、新乡、焦作、平顶山、漯河、濮阳、三门峡、周口8个省辖市不合格,巩义、汝州2个直管县(市)不合格,接近考核目标数量半数。

针对环保巨大压力,中央建立环保督察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并约谈了一些党政领导。2015年7月,环保部约谈郑州市,截至目前,河南已有安阳、驻马店、郑州、南阳、商丘5市因环境问题被环保部约谈批评。

原因 有法难依 司法惩罚震慑力度不够

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出台,今年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5月28日被称作“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一年多来,国家环保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为什么环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特别是司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司法惩罚、震慑、指引的力度不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发言中指出,一方面是司法维权氛围不浓,长期以来,老百姓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儿,哪个企业排污庄稼减产了,荷塘污染鱼苗死了,发生这样的纠纷后,更多的是举报、投诉,找政府解决问题,找环境执法部门反映问题,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司法与执法衔接不够。环境污染问题这么严重,环境的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强硬执法,忽视司法程序,法院也拘泥于不告不理、被动司法理念,把环境审判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不积极、不主动,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但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不足1%。

再者,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不力,往往是交点罚金、判个缓刑,事情就过去了。比如,近两年来全省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291起,判处罚金及缓刑以下的1097件,占85%,犯罪成本太低了,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全省法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100多万件,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仅占0.005%。

此外,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不畅。以前,由于没有公益诉讼制度,老百姓到法院来要求立案,法院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如2001年,东南大学的两名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发现在南京著名景观紫金山顶,有七层钢筋水泥建筑正在修建,就状告规划局要求撤销该规划许可,但法院并没有受理此案。

后来,我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才有诉讼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发挥公益诉讼的应有作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700余家社会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授权13个省的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可以提起诉讼,在郑州,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原告资格的社会组织只有三四家,大量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被拒之门外。

实践 各中院年底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这对于加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首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表示。

据了解,目前,除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外,河南还有郑州、洛阳、信阳、新乡、鹤壁5个省辖市中院,中牟县、洛阳市涧西区、孟津县、新安县、原阳县5个区县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今年年底前,各中院要完成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置。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业务量,合理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于一个业务庭或合议庭进行审理。

“同时还要强化刑事司法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震慑、打击力度。”张立勇表示,一要充分运用自由刑,该判实刑的决不判缓刑;二要完善罚金刑罚,提高违法成本;三要对于污染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企业,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等手段,建议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他们从事特定行业的权利;四要妥善审理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犯罪,严惩国家工作人员环境监督失职渎职犯罪。

环境资源案件往往牵涉地方经济利益,案件受干扰大,该怎么办?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类案件,要坚决实行异地管辖,彻底解决地方干扰问题。”张立勇说。

《要点》也作出规定,对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民事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郑州、洛阳、信阳三个中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探索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对于其他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及损害后果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可以报省高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管辖;各中院可根据案件业务量确定1~3个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类民商事案件。

据了解,2014年5月,河南省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2015年老百姓胜诉率较原来的10.2%提高到了27.8%,也是历年来最高的。

此外,环境资源审判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时该怎么办?比如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污染损害等。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聘请10位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小云介绍说:“这次聘请的第一批专家库成员,都是来自水利、农业、林业、法学、文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是我们做好环境审判的智囊团和资源库。”

探索 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

“保护环境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社会性全局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理解、支持与参与。”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王云龙说。

“我认为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对进一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高环保法律的威慑力将发挥重要作用。”河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师伟说,去年,全省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行政机构案件119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4起,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就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师伟建议,一要明确司法改革的重点,集中在恶意排污,检测数据造假,非法处置排放废物等。使环境污染犯罪得到应有惩处,切实树立起环保法的权威。二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有关程序,细化立案标准,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立。

“我们水利部门迫切需要国家加强水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杨大勇介绍,当前河南省的水资源形势非常严峻,水资源短缺,人均400余方,只占全国人民的1/5,水污染非常严重。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不断加大依法治水力度,查处了大量非法取水、毁坏性工程,非法采砂等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水资源。“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局限性,执行到位难,行政干预多,造成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司法与执法的联动。”

…………

在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及环境资源方面的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下,日前,《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联合下发。

按照《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建立环境资源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互动联动的环境资源司法执法新机制,共同推进河南生态文明建设。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河南省委、省政府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高度。河南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必将形成建设美丽河南的新格局,使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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