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践行“四种形态”

2016-09-10 07:22:44徐明
唯实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督

徐明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具体化表述,为监督执纪提供了一把刻度尺,它是源于实践也必将指导新的实践的理论性概括。

四种形态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既关联又有区别,既各有侧重又指向一致,集世界观和方法论于一体,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光辉。因此,我们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践行“四种形态”,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把握住“四种形态”内在规律,掌握其核心要义,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进而提高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量变到质变观点,监督执纪要久久为功、驰而不息。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事物的发展都是由量变引发质变,在质变的基础上产生新的量变,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四种形态”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重大职务调整”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这本身就体现了量变到质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对违纪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进行了科学判断,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们以“四种形态”为执纪指南,要辩证地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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